2015年5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就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進一步作出明確,詳細內容如下——
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解讀:擴充原來的工資薪金的定義,能符合工資薪金的就屬于工資薪金的支出,同時也可以作為計算福利費支出的基數。不然的話,還是屬于福利費支出,當然只能限額扣除。以上兩個支出,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怎么才能符合工資支出呢?請看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在實際處理過程應注意實質和形式的合理結合。】
二、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解讀:必要條件— 1、已在匯算清繳所屬期中賬面計提了該金額; 2、必須次年的5月底之前支付了; 3、相關個人所得稅已扣除并申請繳納。在次年會計處理要得當,有些企業直接把工資余額轉入其他應付款明細,作為欠款處理,這樣做明擺著和文件規定對著干,所以在此建議先用現金支付,然后再借入現金,起碼在形式上對得起相關文件規定。】
三、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解讀:此條其實對原來文件的規定上不明確,進行了修訂。原來的規定在企業和勞務公司之間可能會引起兩次作為計提基數。現在很明確了,要么作為勞務費支出,在企業的賬面只能到此為止;要么作為工資薪金支出,還可以作為計提基數。引申理解的話,個人所得稅也是分情況處理的,后者是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的。】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有關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