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09年9月辦稅日歷 關注三行業廣告費扣除比例變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90 |
|
三行業廣告費扣除比例提高多繳稅款可申請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規定,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扣除比例是15%。因此,受惠的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三行業的廣告費扣除比例將提高一倍。 此文件執行期為: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因此,財稅[2009]72號文件出臺于企業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作出的規定,對于2009年5月31日后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 稅收優惠惠及三項國際體育賽事 財政部、國家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對2010年廣州第16屆亞洲運動會(簡稱亞運會)、2011年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簡稱大運會)和2009年哈爾濱第24屆世界大學生冬季運動會(簡稱大冬會)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 財稅[2009]94號第16屆亞洲運動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稅收政策 該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明確的一系列政策包括關于運動會組委會的稅收政策、關于運動會參與者的稅收政策以及關于運動會的進口稅收政策三個方面,涉及各類體育分成、贊助、推廣等各類收入免征應繳納營業稅,以及免征組委會印花稅、車船稅;對參會運動員的資金及其他獎賞收入征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對直接用于比賽的消耗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等。 明確核桃油、復合膠與氨化硝酸鈣的增值稅稅率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文件,明確了幾類增值稅產品的稅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桃油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5號),規定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復合膠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3號)復合膠適用增值稅稅率應為1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對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 國稅征收 月份 申報期 入庫期 稅種 備注 9月 1-15日 1-15日 申報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15日 無應納稅(費)款申報 地稅征收 9月 1-7日 1-7日 按月申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10日 1-10日 申報繳納資源稅 1-15日 1-15日 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 1-15日 無應納稅(費)款申報 1-30日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注:具體納稅申報時間以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此表僅供參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