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擴大產品銷售,許多企業會增加對銷售渠道的投入,以激勵終端銷售和展示產品形象。這類投入是由企業自行操作還是委托廣告公司操作呢?不同方案的投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同,因此對凈利潤影響也不一樣,本文通過案例分析如下。?? 甲公司系從事貨物加工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產品增值稅率為17%,企業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企業所得稅率為25%。2016年3月,為拓寬產品銷售渠道,甲公司投入1000萬元,加強產品終端銷售建設計劃,擬通過廣告公司對20戶重點客戶進行銷售終端維護,主要內容是對客戶的店面維護和裝修;每戶投入50萬元,其中有10戶為甲公司在各地的全資子公司。在審議該計劃的會議上,甲公司提出了不同建議。??? 方案一:甲公司通過廣告公司操作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甲公司財務部認為,雖然甲公司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比例為15%,但依據近幾年及2016年初預算,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均超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并且未來預期還會持續,恐難以結轉扣除。2016年3月增加投入的1000萬元終端費用,如果委托廣告公司操作,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全額納稅調整,減少凈利潤1000萬元。 方案二:子公司自行操作 ??? 甲公司的10戶全資子公司均為盈利企業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這項銷售終端維護主要內容為店面的維護和裝修,如果由子公司自行投入資金進行裝修,按照子公司實際情況分析,每戶投入50萬元,可直接計入企業裝修費用,并一次性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從而避免出現由甲公司投入而產生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情況。在對不同方案比較時,甲公司財務部認為,應將甲公司與10戶全資子公司合并作為一個整體考慮。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甲公司從全資子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同一項費用支出不管是由甲公司還是全資子公司承擔,對整體的影響是一樣的。 甲公司財務部同時指出,該項銷售終端維護計劃實質為裝修性質的費用,其成本固定。通過廣告公司實施,廣告公司大多也會委托裝修公司操作,廣告公司要獲取一定的利潤。如果由子公司直接委托裝修公司操作,將減少廣告公司環節的利潤,假如廣告公司收入利潤率為10%,則可節?。?00×10%=50(萬元)。?? 兩方案之比較 方案一由甲公司委托廣告公司對10戶全資子公司操作,因廣告費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將減少凈利潤:10×50=500(萬元);方案二由10戶全資子公司自行操作,實際支出:10×50-50=450(萬元),且全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將減少凈利潤:450×(1-25%)=337.5(萬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減少凈利潤:500-337.5=162.5(萬元),選擇方案二為好。 為便于以后銷售終端支出方案的比較分析,甲公司財務部還總結提出了其他籌劃思路。 方案三:費用分割,分別實施 對銷售終端維護費用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必須通過廣告公司操作的部分,則委托廣告公司操作;其余部分則可由子公司自行通過裝修公司實施。以前述案例每戶投入50萬元計劃為例,如果有20萬元必須委托廣告公司操作,子公司自行投入:50-20=30(萬元),則10戶子公司可節省通過廣告公司環節利潤,而少支出:10×30×10%=30(萬元),少減少凈利潤:30×(1-25%)=22.5(萬元)。如果再加上考慮廣告費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因素,節省金額會更多。?? 方案四:簽訂廣告費用分攤協議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財務部分析后認為,2016年初預算,預計甲公司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超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但子公司未超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甲公司可以通過簽訂分攤協議,將廣告費支出分攤給子公司,避免甲公司廣告費支出超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 如果方案三與方案四兩條件都符合時,建議合并考慮,即,先費用分割、分別實施,再簽訂廣告費支出分攤協議,以獲得更好的效果。 總之,企業投入銷售終端維護費用,目的是擴大產品銷售,方案比較時,也須顧及以下因素。??? 案例提示 1.實施效果優先。銷售終端維護,不管是母公司委托廣告公司實施還是由子公司自行實施,都按一個標準執行。并且要事先評估不同方案的預期效果,避免顧此失彼,因小失大。 2.行業及稅收法規變化的考慮。財稅〔2012〕48號文件規定,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此,行業不同,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比例也不盡相同,要事先予以考慮。比如,上述甲公司如系煙草企業,不通過廣告公司,而由子公司自行操作將是首選。另外,因財稅〔2012〕48號文件時效為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后續法規是否有變化,企業也要適時關注和分析應對,并及時調整方案。 3.子公司考慮。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因此,由子公司操作時,要判斷是否可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還是要資本化而分期攤銷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