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師。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能否適用財稅〔2016)12號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我看廣州地稅局的答復是可以,但我們當地的12366說不可以,到底可不可以? 我們的答復:你的這個問題涉及到二個爭論,一是一般納稅人能否適用該政策,二是對應免征的教育附加等,賬務處理上能否不計提?問題的關鍵在于第一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項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這里,“繳納義務人”的說法,大白菜感到十分詭異,太不明確了。
大白菜也咨詢過多位專家,結論如下: 1、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均可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該政策,不區分小規模還是一般納稅人,均可適用。
2、大白菜延伸:2016年4月30日前,企業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月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均可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而2016年4月30日后,因全面營改增實施,營業稅消失,營業額的概念也消失了,因此,政策是否會過渡為貨物及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應稅服務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繼續都可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還要看稅局的通知。否則的話,就只能是按一個10萬元銷售額來處理了。
3、那么如何賬務處理呢?大白菜個人認為先計提,再體現免征為宜,雖然最終對利潤的影響都是沒有的,但計提后轉入營業外收入更能反映這一過程。
例如,某企業是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份含稅銷售收入9.36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1)、計提增值稅時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93,600貸:主營業務收入8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3,600
(2)、本月進項稅10600,應交增值稅=13600-10600=3000
(3)、計提城建稅及附加借:營業稅金及附加360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3000*7%=210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3000*3%=90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3000*2%=60
(4)根據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借: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90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60貸:營業外收入——減免稅額1504、最后再給大家一個北京地稅的官方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