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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地方稅收熱點問題解讀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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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崗失業人員能否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和《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的規定: 1.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3.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體操作辦法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軍隊轉業干部自主擇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1.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2.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3.為安置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含60%),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三)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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