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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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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1. 我是一個生產門板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這個月我做了一個60多萬的合同,稅務局要將我轉為一般納稅人管理,必須要轉嗎,不轉不行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另外,根據《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第三條的規定,“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后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 公司購買的商品用于對外銷售,但是由于前期市場調查沒做好,目前這批商品已無法對外銷售,而且這批產品比較特殊,也無法退貨,只能報廢處理。這批商品目前仍完好,這種情況是否屬于增值稅條例里面規定的非正常損失,需要做進項稅轉出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所稱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貴公司的損失如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3. 企業生產加工假發,想知道一下,人發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關于人發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625號)的規定“人發不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的農業產品范圍,應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4.單位做木材加工,取得的林業局開具的原木增值稅普通發票,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八條的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因此,取得林業局開具的原木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按票面金額×13%抵扣進項稅額。 5. 你好!我想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上寫的是三年一換證,我企業是2006年6月1號的,是已經過了換證日期了,怎么辦理呢? 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附件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 因此,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到期后不需要換證,納稅人只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綜合窗口)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在《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即可。 企業所得稅 1.對于核定征收企業的利潤稅法是如何要求的,如果超出這個范圍怎么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2. 企業在境外設立的不具備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所取得的境外收入數額比較小,就沒有在年度終了時匯到國內來,那么企業在進行2009年度的匯算清繳時是否應該將這些境外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規定,“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3. 企業在2007年發生的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但是在當年由于種種原因沒能扣除,那么企業在當年多繳納的那部分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文件的規定,“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 4. 公路運輸企業在地稅局代開公路內河發票并代收2.5%的所得稅,地稅局說國稅局可以辦理退稅,稅法有這個規定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新辦企業所得稅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9號)第一條規定:“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企業所得稅,但由地方稅務局負責代開貨物運輸發票并統一代征稅款的貨物運輸業代開票納稅人,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退的企業所得稅,退稅事項由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可直接抵繳該納稅人次年應納企業所得稅,也可在匯算清繳后辦理退稅,退稅額不超過納稅年度主管國家稅務局對其已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超出部分,由代開貨物運輸發票的地方稅務局辦理退稅事項。 ” 5.我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現想為外籍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這部分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因此為企業支付的商業保險不得稅前扣除。 6. 企業取得不征稅收入,在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應該填寫在哪個報表中?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條的規定,“不征稅收入的填報口徑。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企業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一、收入類調整項目”第14行“13、不征稅收入”對應列次。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和資產,不得稅前扣除或折舊、攤銷,作相應納稅調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填報該表第38行“不征稅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費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資產,填報該表第41行項目下對應行次。” 7. 新辦企業發生的開辦費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的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8. 軟件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么?如果當年虧損,仍然可以加計扣除么? 答: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應嚴格按《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執行,文件中對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范圍規定如下: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工資、新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9. 企業既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又被認定為軟件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和軟件企業兩個優惠政策可以疊加執行,在減半征收時按15%稅率減半征收嗎? 答: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文件規定: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10. 你好,我公司是日元記賬,在填年報時,由于匯率影響,造成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利潤總額與年報的利潤總額不一致,請問應如何申報,謝謝!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三十條 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如貴公司確因匯率影響造成的上述差異,屬正常差異。 11. 企業在工資中發放給職工的采暖費補貼,是屬于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計入職工福利費?還是作為工資薪金總額,直接在所得稅前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按照上述規定,供暖費補貼在該文件職工福利費列舉的范圍內,應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12. 外資企業,2007年購買的國產設備,2008年抵免部分企業所得稅,對于未抵免完的部分,是否可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繼續抵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2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按照該文件的規定,2008年以后對于按原法規定購買國產設備抵免所得稅的政策一律停止執行,無論2007年以前購買的國產設備是否還有抵免余額。 出口退稅 1. 外資企業,2007年購進一臺國產機器設備,當時的政策是外資企業購入國產設備可以全額退還增值稅。現在企業想將這臺國產設備對外銷售,因監管期還不滿五年,請問當初退還給企業的增值稅稅款還需要補繳嗎?企業的這臺國產設備已經提了三年折舊,如果補繳,需要補多少稅款? 根據《關于停止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6號)文規定:“外資企業購進已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國產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監管5年,在監管期內,如果企業性質變更為內資企業,或者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讓情形,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等情況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公式: 應補稅款=國產設備凈值×適用稅率 國產設備凈值是指企業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設備凈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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