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鑒證報告,到底應不應該是納稅人辦理有關涉稅事項必須提交的資料?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需要從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稅務局和納稅人的關系、稅務局的征管水平、納稅人的遵從水平等多個方面分析和判斷,不是簡單地贊成或取消的問題,更不應因個別稅務人員利用權力干預納稅人的選擇,就從整體上否定涉稅鑒證的必要性。 客觀地分析有關因素,無論是從稅務局的角度,還是納稅人的角度,比較理性的選擇是:制度的強制與選擇的自愿,即某些涉稅事項,必須提交鑒證報告,但是選擇誰提供服務,是納稅人自己的權力。 發揮中介作用是政府調控市場的法律手段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如何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一直是理論界爭論不休的話題。但實際情況是,政府通過各種方式對市場進行調控,或者說進行管理,這種現象即使歐美國家也有。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美國政府的大規模救市行為,就是一個例證。政府管理市場的方式,無非是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從我國改革的過程看,盡管某一時期,政府的管理方式,行政手段可能多一些,但是從發展的趨勢看,直接的行政手段會相對減少,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將成為政府調控主要手段。 通過法律手段約束市場主體的行為,是政府調控的方法之一。如工商管理登記的要求,稅務管理登記的要求,上市公司審計的要求等等。要求市場主體提交中介組織的鑒證報告或審計報告,如上市公司必須向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提交有上市公司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就是政府用法律手段管理市場的方法。 發揮稅務中介作用是稅企的共同需要 為提高納稅人的遵從水平,針對不同的納稅人,應采取不同的措施。對遵從意愿比較低的納稅人,通過稅務稽查,給予處罰的方式,強制其提高遵從意愿和水平。主觀遵從意愿比較強的納稅人,由于稅法的復雜多變,許多納稅人也沒有力量獨立完成復雜的納稅義務判定、應納稅額計算、納稅申報等工作,少繳稅的情況在所難免,納稅人的納稅風險很大。 納稅人的納稅風險也是稅務局的征稅風險,防控稅務風險是征納雙方共同的責任。因此,如何控制稅務風險,既是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也是納稅人規避風險的內在需要。發揮稅務中介的作用,是防控稅務機關征稅風險和納稅人納稅風險的有效措施。要求納稅人提交涉稅鑒證報告,就如同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外部的審計報告一樣,是有效解決稅務風險防控這一征納雙方共同要求的必要手段。
法制建設不能完全依靠自覺 稅務服務是專業化的服務。稅務咨詢服務,主要發生在稅務中介與納稅人之間,而涉及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關系的問題,如應該申報多少所得稅,虧損金額、資產損失的確認等,就如同財務報告是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關系一樣,需要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就納稅人的某些事項進行鑒證。盡管第三方不能完全保證客觀公正,但是不能因此否定中介的作用,就如同財務審計報告有問題,但不能取消上市公司的審計一樣。 法制的建設,不能完全依靠自覺,需要政府的有力推進。涉稅鑒證盡管是納稅人依法納稅的客觀需要,但是受法制觀念等因素的影響,如果沒有外力的推動,納稅人很難意識到涉稅鑒證的必要性,無論是對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都是潛在的風險。既然要求納稅人提交鑒證報告是提高征管水平,防控稅務風險的需要,既有利于納稅人納稅,也有利于稅務機關征稅,提交鑒證報告就應該有一定的強制性。 提交鑒證報告的強制性,要區分兩種強制,制度的強制和個人的強制。在制度上要求納稅人提交涉稅鑒證報告,是必要的強制,但是稅務局個別人員指定納稅人必須用哪家事務所,這種強制是不應該的,因為是權力直接介入市場,剝奪了納稅人的選擇權。所以,對涉稅鑒證比較理性的做法是:制度強制,選擇自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