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 2014-12-22為規范飼料產品的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和要求,現將我省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補充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管理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9號)第一條中“單一大宗飼料產品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飼用魚油、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飼料級磷酸二氫鈣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餅)、棉籽粕(餅)、向日葵粕(餅)、花生粕(餅)等粕類產品”修改為“單一大宗飼料產品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飼用魚油、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飼料級磷酸二氫鈣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12月22日
相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飼料生產企業飼料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的通知》(國稅發[2003]1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后加強后續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