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涉稅條款: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并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簡述而言,就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要交殘保金。
二、福利企業退稅審批相關案件匯總:
先說稅收優惠,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的,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企業所得稅減征或免征、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2007年6月15日下發《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通知規定:減免稅申請由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統一受理,內部傳遞到有權審批部門審批。審批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以及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出具減免稅審批意見。有權審批這四個字,可是要了稅務干部的命,據不完全統計:
2013年,全國稅務系統因福利企業退稅審批事宜,共有6個案子產生判決,涉案6名稅務干部,4個定罪免罰,一個判三緩三,一個存在受賄被判三年。
2014年,全國稅務系統因福利企業退稅審批事宜,共有9個案子產生判決,涉案14名稅務干部,12個定罪免罰,2個被法院認定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無罪!
2014年,全國稅務系統因福利企業退稅審批事宜,共有6個案子產生判決,涉案8名稅務干部全部定罪免罰。
三、地稅干部應注意殘保金征收執法風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于2015年9月9日下發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有如下規定:
第九條: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第十二條: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配合保障金征收機關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第二十七條: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至此,一句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配合保障金征收機關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就把所有的責任都交給了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