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系統上線后,個人所得稅申報模塊數據也會逐步實現全國共享,同時對于個人取得的各項收入,凡通過系統辦理業務,如代開發票,信息進入金三系統,就能實現數據信息共享比對,比如你在北京取得收入,也在上海取得收入,兩個地方的稅務局就都知道了,如果你的年收入超過了12萬元,自己還不當回事,小編在此提醒,掙點錢不容易,時代不同了,多學習這個手冊有好處,一分鐘就全明白了,別等電話上門就晚了。
目錄
年所得到12萬元納稅申報操作手冊及常見問題
一、需申報的納稅人
二、申報時間
三、申報地點
四、報送材料
五、申報方式
六、申報熱點問題
一、需申報的納稅人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二、申報時間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注意:對于2017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來說,請務必從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三、申報地點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1.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注意:
(一)、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此規定的納稅申報地點,除特殊情況外,5年以內不得變更。
(二)、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四、報送材料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
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包括納稅人的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軍人身份證件等)。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五、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以采取數據電文、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注意:
1.納稅人采取數據電文方式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紙質資料。
2.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申報的,以郵政部門掛號信函收據作為申報憑據,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納稅人可以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須提供委托書)代為辦理納稅申報。
六、申報熱點問題
(一)、納稅人“不及時”或者“不如實”申報,后果會怎樣?
未按期申報的: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不如實申報的: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
(二)、納稅人不能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要延期如何處理?
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三)、年所得額如何確定?
“年所得12萬元”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以下11項所得合計達到或超過12萬元: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六條
(四)、各項所得的年所得如何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及附加減除費用的收入額(每月35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及外籍個人附加減除費用每月13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計算。
3.財產租賃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4.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
5.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各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再按各合伙人投資比例分別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再按投資比例分別計算。
6.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計算。
7.財產轉讓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即按照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
8.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年所得以外,還應同時按以下規定計算年所得:
①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或讓渡特許權使用權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
②財產租賃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對于納稅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財產租賃所得的,全部視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③個人轉讓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實際征收率(1%、2%、3%)分別換算為應稅所得率(5%、10%、15%),據此計算年所得。
④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全部視為納稅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⑤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按照征收率核定個人所得稅的,將征收率換算為應稅所得率,據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企業投資者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后,合伙人應根據合伙協議規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未規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數平均分配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同時參與兩個以上企業投資的,納稅人應將其投資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加后的總額作為年所得。
上述年所得計算口徑主要是為了方便納稅人履行自行申報義務,僅適用于個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納稅申報,不適用于個人計算繳納稅款。
(五)、自行申報是重復繳稅嗎?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于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三條
(六)、年所得僅指年工資薪金所得嗎?
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