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依據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8號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北省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本法規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武漢市、襄樊市、荊州市、宜昌市、十堰市、孝感市、荊門市、黃岡市、咸寧市、恩施州國家稅務局:
為方便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進一步提升納稅服務質量,省局決定在第一批12個擴大車輛購置稅征管業務范圍縣市區的基礎上,進一步對武漢市黃陂區等21個縣市區的車輛購置稅業務范圍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車輛購置稅業務范圍的單位
凡在武漢市黃陂區等21個縣市區(具體名單見附件1)辦理機動車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應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二、業務范圍調整的征管問題
各地要按照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東西湖區等十二個縣市區車輛購置稅業務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國稅函[2009]113號)、《)要求,做好車輛購置稅征收和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強與當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的聯系,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同步、共同做好車輛購置稅征管工作。
(二)各地要做好窗口、人員、設備等準備工作。一是必須在辦稅大廳單設車輛購置稅征收窗口,窗口征收人員不得少于2人。二是必須按照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的工作流程和崗位職責做好征管工作。三是必須在車輛購置稅征收窗口安裝銀聯POS機,方便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四是必須做好業務培訓工作,實地業務輔導和人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
凡未達到上述要求的不得擴大車輛購置稅業務范圍。
(三)各地將工作方案于2010年10月30日前上報省局(路徑為省局FTP://CENTRE/貨物和勞務稅處/業務二組),以便掌握工作進度。
(四)各地在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解決并上報省局。
附件1:第二批調整車輛購置稅業務范圍的主管國稅機關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