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銷稅務登記管理,防止國家稅款流失,夯實征管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法在海南省國稅系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稅務機關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遵循科學分類、風險管理、簡便高效、監督制約的原則,充分運用信息分析方法,對注銷稅務登記進行分類處理。針對不同類別的納稅人,分別設定注銷風險分析模版,運用信息化手段篩選分析在注銷環節需要關注的風險點。
第二章 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情形
第四條 注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于結清稅款和繳清發票后,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完成接收、審核、錄入納稅人注銷登記申請等信息的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一)因經營期限屆滿而發生解散。
(二)因改組、分設、合并等原因而撤銷企業。
(三)企業破產。
(四)因遷移住所和經營地點而脫離主管稅務機關的管轄區。
(五)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六)納稅人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注銷稅務登記的申請時限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四章 申請注銷登記的條件
第六條 根據管理需要,將申請注銷的納稅人分為個體雙定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個體雙定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國稅部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僅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同種類的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辦結相應的事項。
第七條 個體雙定戶在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前,應辦結以下事項:
(一)納稅人應結清當前屬期及以前屬期的申報稅款、欠繳稅款、多繳稅款、預繳稅款、稽查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二)應繳銷《發票領購簿》和未開具的發票;
(三)應繳銷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
(四)辦理分月匯總申報;
(五)已領取電子密鑰的,應到納稅服務中心繳回密鑰;
(六)存在稽查在案記錄的,應到稽查部門辦結稽查案件;
(七)存在未結違章記錄的,應待違章案件處理部門出具處罰決定后,依法接受處罰;
(八)其它按照規定應于注銷前辦理的事項。
第八條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個體雙定戶),在提出注銷登記的申請前,應辦結以下事項:
(一)若納稅人有未申報記錄,應到納稅服務中心辦理相關申報業務;
(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應在注銷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申報(含當月);
(三)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申請注銷前應先報送其當年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終止經營日的財務報表;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遞交注銷申請,并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清算報告,結清稅款;
(四)納稅人應結清當前屬期及以前屬期的申報稅款、欠繳稅款、多繳稅款、預繳稅款、稽查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五)應繳銷《發票領購簿》和未開具的發票;
(六)應繳銷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
(七)具有出口退稅資格的,應辦理出口退稅稅款清算以及相關資格的注銷業務;
(八)已辦理涉及流轉稅、企業所得稅等相關資格認定的,應辦理取消資格手續;
(九)登記有分支機構的,應先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十)已領取電子密鑰的,應到納稅服務中心繳回密鑰;
(十一)存在未結違章記錄的,應待違章案件處理部門出具處罰決定后,依法接受處罰;
(十二)其它按照規定應于注銷前辦理的事項。
第九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在提出注銷登記的申請前,應辦結以下事項:
(一)若納稅人有未申報記錄,應到納稅服務中心辦理相關申報業務;
(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應在注銷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申報(含當月);
(三)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申請注銷前應先報送其當年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終止經營日的財務報表;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遞交注銷申請,并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清算報告,結清稅款;
(四)納稅人應結清當前屬期及以前屬期的申報稅款、欠繳稅款、多繳稅款、預繳稅款、稽查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五)應繳銷《發票領購簿》和未開具的發票;
(六)應繳銷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
(七)申請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納稅人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另行規定);
(八)防偽稅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繳銷防偽稅控金稅卡和IC卡(納稅人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另行規定);
(九)具有出口退稅資格的,應辦理出口退稅稅款清算以及相關資格的注銷業務;
(十)已辦理涉及流轉稅、企業所得稅等相關資格認定的,應辦理取消資格手續;
(十一)登記有分支機構的,應先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十二)已領取電子密鑰的,應到納稅服務中心繳回密鑰;
(十三)存在未結違章記錄的,應待違章案件處理部門出具處罰決定后,依法接受處罰;
(十四)其它按照規定應于注銷前辦理的事項。
第十條 僅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在提出注銷登記的申請前,應辦結以下事項:
(一)若納稅人有未申報記錄,應到納稅服務中心辦理相關申報業務;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申請注銷前應先報送其當年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終止經營日的財務報表;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遞交注銷申請,并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清算報告,結清稅款;
(三)納稅人應結清當前屬期及以前屬期的申報稅款、欠繳稅款、多繳稅款、預繳稅款、稽查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四)應繳銷《發票領購簿》和未開具的發票;
(五)應繳銷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
(六)具有出口退稅資格的,應辦理出口退稅稅款清算以及相關資格的注銷業務;
(七)登記有分支機構的,應先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八)已領取電子密鑰的,應到納稅服務中心繳回密鑰;
(九)存在未結違章記錄的,應待違章案件處理部門出具處罰決定后,依法接受處罰;
(十)其它按照規定應于注銷前辦理的事項。
第五章 注銷稅務登記的附報資料
第十一條 納稅人在提出注銷登記的申請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
(二)《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三)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及復印件(驗原件)
1.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及復印件
2.董事會決議及復印件
(四)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復印件(驗原件);
(五)清算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其他稅務登記違法行為的,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辦理的,或者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的,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審核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