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以下簡稱《公告》)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由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所以《公告》明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在所得稅方面也不確認銷售收入,但承租人仍可按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部分,還可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可見,售后回購和傳統融資租賃業務都不屬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享受上述不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三稅”)政策。這顯然是國家在稅收上給予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政策性支持,但在執行中尚有三個問題需要解決:
一、出售資產的收入沒有明確如何申報。 有人說:既然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不征收“三稅”,那么,出售的資產在會計核算上可以不記收入,但在執行中是不允許的,原因有三: 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準則》)第二條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企業出售融資性售后回租的資產,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銷售(資產實體未轉移),但必須得先向購買方(出租方)收取相當于該資產價值的貨幣資金,然后再以分期支付租金(支付總額大于承租方出售時收取的貨幣資金)的形式將資產租回,最后再按傳統融資租賃方式租回該項資產,以達到融資的目的,資金的流入與付出,反映了資產售出與融資租賃(租后購買)兩個過程,售出資產取得資金,從形式上屬于取得收入的一部分,按照《準則》要求應當在會計上確認收入。
2、從會計核算和稅務管理工作的實際要求看,不論是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還是免稅收入,也不論是否需要開具發票,只要是屬于《準則》中規定的收入都應當在會計上確認確認為企業的收入。
3、目前稅務部門一般都要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使用網上報稅系統,但不論是使用哪個系統的企業,凡使用電腦開票的企業,只要是電腦開出的票就自動生成企業的收入,目前除企業所得稅外,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法律法規還都沒有明確不征稅收入項目。
因此,承租方出售資產時收取的不征收“三稅”的收入,應當明確如何申報。
二、出售資產的發票沒有明確如何開具。 目前,由于《公告》明確融資性售后回租出售資產不征“三稅”,因此,有人說出售該項資產可不開具發票,亦可開具具有發票格式內容的收據,但目前的相關政策也是不允許的: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九條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對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可以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2、《辦法》第二十條還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況且出租方在向承租方購買需要出租的資產時,還需要憑發票登記增值稅進項稅額(“營改增”后)和該項資產的出租成本,用以核算出租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改增”后)、利潤額及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
3、《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及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可見,出售資產不開具發票是不行的,開具了發票對增值稅和營業稅不征收稅也是不行的(免稅項目除外),因此,應當明確擬實行融資性售后回租的資產開具什么樣或者哪種形式的發票。
三、一般納稅人支付租賃費如何抵扣進項稅沒有明確。 《公告》考慮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特殊性,明確承租方出售融資性售后回租資產不征收增值稅,那么,一般納稅人支付租賃費的進項稅額(“營改增”后融資租賃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可以抵扣呢?如果允許抵扣,對相當于購買該項資產成本部分形成了重復抵扣,如果不允許抵扣,其支付的屬于純租金部分(租金總額減除購進該項資產的實際成本部分)又不能抵扣,需要進一步明確。
鑒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存在的上述問題及出現問題原因,為保證《公告》政策的真正落實和納稅人的切身利益,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承租方對出售擬回租的資產按正常銷售資產作收入處理。如對擬實行售后回租的機器設備,根據出售資產的發票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根據售后回租合同按購買或制造該項資產的原價借記“固定資產——售后回租固定資產”、按合同約定的租賃費大于購買或制造該該項出租資產價格部分(含相當于利息部分)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未確認售后回租固定資產費用”,按應付的租賃費總額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售后回租固定資產租賃費”,同時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固定資產——自有固定資產”;支付租賃費時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售后回租固定資產租賃費”,貸記“銀行存款”;對按期確認的融資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未確認售后回租固定資產費用”。
二、在增值稅和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上設計不征稅收入專欄,反映納稅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收入(企業所得稅已設有不征稅收入欄目),用以抵減不征稅收入的營業額。
三、承租方出售資產時按規定開具發票,超出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四、為防止承租方重復抵扣進項稅,對“營改增”后出租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對相當于該項資產購進時支付的進項稅部分,從開始支付第一筆租賃費的月份開始依次在認證后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直至達到該項資產購進時支付的進項稅額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