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 2015-1-12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以及有關政策,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以下簡稱“申報表(A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4年版)》(以下簡稱“申報表(B類)”)以及相應填報說明予以發布,并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申報表中填報“是否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信息后,即作為備案資料隨申報表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無需另行報送備案資料。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浙地稅函[2009]44號)同時予以廢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12日
2014版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