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民收入的增加,汽車逐漸成為人們生活的一個重要部分,現在的樓盤都帶有車位(庫),但目前我國法律對地下車位(庫)的產權歸屬尚沒有明文規定。本文根據相關稅法文件及資料,結合個人的理解,從稅收角度,對轉讓地下車位(庫)的納稅處理進行探討。 目前,地下車位(庫)的轉讓大致分為臨時轉讓和永久轉讓。 臨時轉讓車位使用權即通常所說的租賃車位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短期租賃車位使用權,預收租金的,營業稅計稅依據以預收金額為基數,而非財務上分期確認收入分期預提交納營業稅及附加。 例如某房地產企業預收地下車位(庫)租金3000000元。財稅處理為: 收到預收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 3000000 貸:預收賬款 3000000 確認租金收入時: 借:預收賬款 3000000 貸:其它業務收入 3000000 計提預收賬款稅金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50000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 150000 繳納預收賬款營業稅時: 借:應交稅費——營業稅 150000 貸:銀行存款 15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稅是對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出售或轉讓應當以辦理相應產權為標志,產權未發生轉移就不構成出售或轉讓。只出租地下車位的行為,因為沒有發生使用權的轉移,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方面,財稅[2009]128號《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不是單獨建造的即統一配建的地下建筑,由于已按規定計征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則不用重復繳納土地使用稅。但究竟什么是“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文件中則沒有明確界定。房產稅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關規定計征房產稅。所以出租人應按租金收入12%交納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交納。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和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永久轉讓車位使用權即通常所說的銷售地下車位(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四條規定銷售不動產按5%稅率征收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如果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這里需要探討的是有些房地產企業將地下車位(庫)租賃給客戶,與客戶簽訂租賃協議,協議規定客戶預付租金,使用車位(庫)20年(或70年)后,車位(庫)歸客戶所有。筆者認為這種業務名譽上是租賃,性質上和銷售已無實質區別。因為單從融資租賃角度來推論,租賃期很長,相當于車位(庫)可使用的期限。因此,這種租賃應開銷售不動產發票,按銷售不動產交稅。 仍按上例,銷售地下車位(庫)的賬務處理為:假如該房地產企業銷售地下車位(庫),取得銷售收入3000000元。 收到預收銷售款時: 借:銀行存款 3000000 貸:預收賬款 3000000 開發完工,結轉預售收入時: 借:預收賬款 3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0 計提稅金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50000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 150000 繳稅金時: 借:應交稅費——營業稅 150000 貸:銀行存款 150000. 實際上不管是開具服務業——租賃業發票還是銷售不動產發票,營業稅一樣按5%計征。不同的是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在出售或轉讓不動產的情況下,如果產權發生了轉移,是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和財稅[2006]16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交納。土地使用稅方面,如前所述,不是單獨建造的即統一配建的地下建筑,由于已按規定計征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則不用重復繳納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方面,由于車位(庫)已銷售,產權已歸客戶,房地產企業納稅義務已消失,客戶的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包括開發商如果與業主簽訂的是車位(庫)租賃合同,租賃期達到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年限,即達到業主所購房屋車位(庫)年限,則應視同銷售車位(庫),不再征收房產稅。對于車位銷售的企業所得稅問題,由于房地產企業都是一次性通過成本對象或公共配套設施轉入銷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銷售款也應當一次性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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