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某市地稅稽查局在分類分級檢查過程中發現,某建筑企業工程結算書注明的工程造價與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的開票金額不一致。
企業財務人員解釋說,差異原因是工程結算書價格包含了變壓器等甲供設備價格。經檢查人員進一步核查,發現工程結算書中除甲供設備外,還包含甲供材料款項,該企業開具建安發票的金額剔除了甲供設備和甲供材料金額,并以此作為申報繳納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2009至2011年間,累計55460311.22元甲供材未申報營業稅,少繳納營業稅1663809.34元。
稅法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建筑業營業稅計算依據的通知》(蘇地稅發[2003]238號)以及《關于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涉及建設方提供的設備與材料劃分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1號)進一步明確了可從營業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的設備范圍。
稅務機關根據上述規定,責令該企業對甲供材部分補繳了營業稅、滯納金,并處以0.5倍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