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中有部分是嵌入式軟件,請問這部分在核算上還有要求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二條規定,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
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其中,第七條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
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因此,企業需要按上述文件規定,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
如果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上述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