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銷的稅務師事務所
對在統計年度發生注銷情形的稅務師事務所,不再在表1、表2、表4和表5中填報,由各地匯總本年度注銷所的數量,在表3“本年度注銷數”中填列。
三、“其他專業服務執業資格人員”的含義
表2中的“其中:具有其他專業服務執業資格的人員”,是指“人員總數”中,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律師等專業服務資格的人員。如果一人擁有兩種以上其他專業服務資格,可以重復統計。
四、欄目調整
鑒于表4的統計目的是為了了解行業各項業務收入的具體情況,為真實反映各稅務師事務所業務量,將“收入總額”下各項業務的“戶數”調整為“戶次”,按“戶次”填報。
五、填報口徑
(一)表6中“調增應納所得稅額”和“調減應納所得稅額”的填報口徑:以納稅人為計算單位,對同一納稅人,根據稅務師事務所為納稅人實際調增或調減的應納稅額之差的絕對值填列。如調增大于調減,在“調增應納所得稅額”欄中填報;調減大于調增,在“調減應納所得稅額”欄中填報。對不同納稅人,應按稅務師事務所為不同納稅人實際調增或調減的應納稅額之差的絕對值,在“調增應納所得稅額”和“調減應納所得稅額”欄中分別填報,不能相抵。
(二)“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的戶數和金額,均為“調增應納所得稅額”和“調減應納所得稅額”之和。
(三)在“其他鑒證業務小計”明細項目中增加一項“(四)其他”,用來反映不屬于“其他鑒證業務小計”中(一)、(二)、(三)明細項目的其他鑒證業務情況。
六、報送時間
(一)表1至表6的統計截止時間為統計年度12月31日,上報截止時間為次年3月31日。
(二)為了保證行業數據匯總和核對工作順利進行,方便各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協會按時上報行業報表,將稅務師事務所報表上報截止時間統一調整為次年2月底。
相關法規——中稅協發[2013]004號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關于2012年度注冊稅務師行業報表填報工作的通知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注冊稅務師行業年度報表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及2013年度注冊稅務師行業報表填報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