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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應如何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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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06日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企業集團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應如何計算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7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對匯總在企業集團總部、尚未彌補的累計虧損處理如下: 1.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截至2008年底,企業集團合并計算的累計虧損,屬于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5年結轉期限內的,可分配給其合并成員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在剩余結轉期限內,結轉彌補。 2.企業集團應根據各成員企業截至2008年底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的盈虧情況,凡單獨計算是虧損的各成員企業,參與分配第一條所指的可繼續彌補的虧損,盈利企業不參與分配。具體分配公式如下:成員企業分配的虧損額=(某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之和)×集團公司合并計算累計可繼續彌補的虧損額。 3.企業集團在按照第二條所規定的方法分配虧損時,應根據集團每年匯總計算中這些虧損發生的實際所屬年度,確定各成員企業所分配的虧損額中具體所屬年度及剩余結轉期限。 4.企業集團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員企業虧損額后,應填寫《企業集團公司累計虧損分配表》并下發給各成員企業,同時抄送企業集團主管稅務機關。 熱點問題答案謹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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