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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稅發[2010]19號 青島地稅局關于調整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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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通知 青地稅發[2010]19號 2010-1-26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根據省局有關核定征收的規定,對部分行業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進行調整,從事商業經營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5%。律師行業按照《關于加強律師行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地稅發〔2008〕74號)文件規定執行。 各單位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二處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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