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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國稅函[2009]286號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08年度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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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08年度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號:京國稅函[2009]286號 發文日期:2009.8.12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財法字第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59號)的有關規定,現將2008年度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超標認定范圍 2008年度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且2009年1-6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以下稱“超標小規模納稅人”)。 具體名單請各局根據納稅人的增值稅申報情況進行統計確定;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僅指個體工商戶)、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企業的名單也應統計確定,并在《2008年度小規模納稅人收入達標認定情況統計表》(見附件)中相應欄次內填報。 二、具體認定標準 此次超標認定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標準按照1993年頒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2008年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執行。即: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2008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00萬元,且2009年1-6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的,應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萬元,且2009年1-6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應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輔導期)。 (三)全部應稅銷售額為免征增值稅銷售額的超標小規模納稅人,應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四)年應稅銷售額符合上述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局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告知超標小規模納稅人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具體規定及違規后果。 (二)自 2009年11月1日起,對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未認定的超標小規模納稅人,停止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各局應結合現有征管條件,對強制認定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發票領用、稅款繳納等方面加強監控。 (四)各局應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超標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工作,并將工作小結及《2008年度小規模納稅人收入達標認定情況統計表》通過郵件(貨物和勞務稅處申報認定郵箱)上報市局。 附件:2008年度超標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情況統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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