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是審計、財政和稅務部門都關注的企業,每年都會有高新技術企業被取消資格。新申報表專門設置了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從收入指標、人員指標和研究開發費用指標三方面要求企業填報,很多人認為這將大大降低高新技術企業管理難度,但筆者認為,這可能恰恰會增加高新技術企業管理難度,因為即使企業某項指標不符合相關條件,只需在《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中填報成符合條件,那么在稅務機關的審核中就會通過。如企業研發人員沒有達到法定人數,企業填報時虛增人數,在報表審核中就會被認為無問題。因此必須采取抽查的方法才能發現問題。 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同時符合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比例、研發費用比例、研發人員比例等指標。這些都是老標準,無需贅述。筆者認為,今年應當關注“總收入”。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總收入的范圍一直有爭議,現在終于在新申報表中得以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第8行“本年企業總收入”,填報說明對此行解釋道:“本年企業總收入:填報納稅人本年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明確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即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須占到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的60%以上才符合條件。 因此,那些有大額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收入的高新技術企業要特別注意了,可能先抽查你們。 涉及政策:《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