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不只是租賃公司
稅收的原則是:誰使用,誰獲利,誰納稅。因租賃物件用益物權(占有、使用和收益物權)歸屬承租人,因此承租人為物件采購環節納稅人,增值稅是由承租人支付而非由形式買方的出租人支付。由于應稅貨物增值稅普遍由出租人墊付,導致目前許多人誤以為租賃物件采購環節的增值稅,出租人為納稅人理應由支付。若在政策制定或研討中定位不準確,由此出現的思維錯亂和政策執行偏差是在所難免的。
國內的發票是由稅務管理部門印制的,增值稅的稅率是固定不可更改,且物件凈價與增值稅在同一發票中。對于融資租賃這種具有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特性的產業,納稅人同為承租人和出租人,當前發票稅款和凈價不能分離的做法就不適應新經濟的要求。從境外進口的租賃物件因其競價為形式發票,且與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分別開立,符合融資租賃的分離特性,因此不存在稅收障礙。
應稅貨物流轉環節的增值稅本應在交易完成為止。但在08年金融海嘯后,國家為了鼓勵投資,出臺了財稅[2008]170號《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的政策文件。企業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又增加一次抵扣環節。為了便于后面的描述,我們暫時稱這類增值稅為“應稅投資”。
對于承租人來說,融資租賃和設備貸款同樣都是負債投資。設備貸款用款人在采購環節中就已拿到所有權,因此可以享受增值稅再次的投資抵扣。但融資租賃在租賃期間沒有轉移所有權,不完全屬于承租人的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我國的增值稅發票稅款和采購凈價同為一張,不可分割,因此供貨人開具的銷售發票要開給出租人,就不能開給承租人。因而造成納稅的得不到增值稅發票,得到發票的不是納稅人的分離狀態。
承租人得不到增值稅發票也就享受不到應稅投資抵扣政策。這使得融資租賃和信貸比失去了競爭優勢。因此融資租賃行業曾出現營業稅改成增值稅的呼吁,讓承租人可以直接得到增值稅發票用來作投資抵扣。
融資租賃稅收的特殊待遇
融資租賃(應稅勞務)營業稅與一般企業的營業稅有所區別,經過30年的磨合,稅務部門已經給予融資租賃營業稅可以抵扣承租人支付部分款項的稅收政策。也就是業內通常說的16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文件明確規定(應稅貨物)增值稅在計算營業稅稅基時是扣除。這是合理的稅收政策,不是給融資租賃專屬的優惠政策。筆者參與了16號文政策出臺的呼吁,當時稅務部門說融資租賃不能享受專屬優惠政策,只能享有合理稅收政策。“合理政策”在當前被誤認為“優惠政策”對行業發展非常不利。因為“合理政策”一般不會變,“優惠政策”隨時有可能被取消。
營改增后,這個抵扣原則沒有改變(也不應改變)。但營業稅的一次性抵扣政策進入增值稅的流轉鏈條,問題也隨之而來。
營改增后帶來的變化
營業稅改成增值稅后,雖然出租人可以直接開給承租人增值稅發票,因為流轉環節的增值稅發票中的稅款和采購凈價在付款單位上沒有分離。而買受人和使用人是分離,稅款付款人和購貨款付款人分離,稅款付款人和發票抬頭人分離。這就帶來稅改后的系列問題。
增值稅的基本原理是銷項稅減進項稅。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出租人的進項稅就因發票和支付不統一而出問題。對于國內采購,出租人在物件采購環節只有進項稅發票,沒有進項稅付款。因此出租人得到的進項稅發票實質上是“形式發票”,(不管是由承租人支付還是由出租人墊付)應稅貨物增值稅是由承租人支付,但在此環節暫時不能得到增值稅發票。
對于進口設備采購,因購貨凈價的形式發票和增值稅繳稅單是分離的,出租人只有形式發票。即沒有增值稅付款,也沒有增值稅發票。換句話說就是出租人沒有進項稅。開給承租人的銷項稅發票,只能靠形式進項稅的形式發票扣減。承租人要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只能靠租賃發票中的增值稅額依照租金償還進度逐期解決。
承租人支付了應稅貨物增值稅款卻沒有發票,要依靠租金發票的增值稅來抵扣,資金的掛帳時間太長(整個租賃期)。一旦合同終止,這部分付款成不明付款了。這是承租人為得進項稅發票必須要付出的代價。
稅改政策怎樣解決資金流和發票流不統一的問題
從現行的營改增稅收政策看,出租人被當成租賃物件應稅貨物的納稅人兼付款責任者,得到應稅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發票。應稅貨物的資金流和發票流實現統一。在承租人支付租金時開給承租人的增值稅發票作為增值稅銷項稅發票,承租人憑此發票做進項稅抵扣。資金流和發票流也是統一的。
為不增加出租人稅收負擔,又不能改變增值稅率固定不變的原則。對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別采取了不同稅基,不同稅率的政策。
出租人的稅基是銷項稅減進項稅,采取的稅率是17%,超過3%部分即征即退,實現營改增過度。承租人的稅率也是17%,稅基是租金全額。
這種改革看似實現了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的統一,但在操作時發現還有很多問題。
稅改政策給融資租賃業帶來的困惑
應稅貨物由承租人改為出租人,有悖誰使用誰收益誰納稅原則。如果把納稅人從承租人改為出租人,將來減免稅政策都由出租人申請,而不是使用者申請,那么整個稅收原則就要做大的調整。需要特許經營的物件出租人要辦理特許許可,使用者卻不需要這樣的許可。顯然這樣的做法行不通。
尤其是在進口物件作為租賃標的物時,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海關一定是對使用單位征收和監管。因為出租人沒有進項稅發票,這類租賃業務就不能辦理,否則租金全額都作為納稅稅基,租賃公司把老本都賠了也抵不上稅款的支付。
若依然保持承租人支付應稅貨物增值稅的做法,從理論上分析,承租人支付了兩次增值稅。出租人的進項稅的增值稅和銷項稅的增值稅都由承租人支付。實際上承租人只支付了一次增值稅。出租人沒有支付應稅貨物增值稅,卻可當進項稅抵扣。承租人支付的應稅貨物增值稅,要等到租金全部支付完畢才可作為進項稅抵扣回來。因此對于出租人來說,開給承租人的銷項稅發票實質上是扣除應稅貨物后應稅勞務的發票,從始至終都沒有支付應稅貨物增值稅。對于承租人來說得到的是可以做投資抵扣的進增值稅項稅發票。
其次是“即征即退”政策帶來的問題。融資租賃中的營業稅含抵扣項是合理的稅收政策。營改增后的“即征即退”屬于優惠的稅收政策。先不說“優惠政策”隨時存在被取消的危險,就因“優惠政策”在政策執行時即退的稅款“即征難即退”。稅務征管部門認為如果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就沒有銷項稅,納稅稅基是負數,就不交增值稅了。因此在審批環節層層審批,遲遲不給退稅。極端的要求全部租金收回后才給退稅款。
融資租賃的資金是有時間價值的,如果稅款不能即退,直接影響其現金收益和利潤核算。資金損失很大,又無處申述和補償。這就是營改增以來給租賃行業帶來最大痛苦的要點。特別是項目失敗終止的合同,因前面已經一次性支付了應稅貨物增值稅,后面的增值稅因收不到租金支付增值稅,有可能取消全部退稅,那租賃公司損失就更大了。
為此筆者有幾條解決問題的建議供有關部門參考:
融資租賃暫不納入營改增范圍,但在出臺財稅[2008]170號文件中,增加承租人可憑出租人應稅貨物的進項稅發票,做為承租人進項稅享受增值稅抵扣政策的待遇。
融資租賃繼續納入營改增范圍,明確應稅貨物增值稅由承租人支付,即合理又保證了稅款的征收。承租人的投資抵扣只能抵扣一次。要么采用應稅貨物增值稅票抵扣。如進口環節增值稅繳稅單。要么憑出租人出具的增值稅發票抵扣,二者只能選一。對于出租人來說,若有增值稅發票,則直接作為進項稅抵扣,若沒有增值稅發票,按現行的(16號文件)營業稅扣除原則扣除承租人應付的成本后作為應稅勞務的增值稅稅基納稅。
應稅貨物增值稅已交,出租人出具的發票更多意義是給承租人做應稅投資的進項稅抵扣和彌補前期應稅貨物的發票,實質上還是個“形式發票”,稅務部門不比擔心增值稅收不上來的問題。因此建議:在即征即退的征管環節,出租人按征收率3%征收,超過的(17%-3%=14%)部分,簡化管理,形式上即征即退,實質上不征不退。
以上兩種建議都可以在現有政策基礎上做簡單調整,不需要大動干戈地推翻已有的政策,在征管的操作層面上應該簡單一些。
另外在稅務征管上也有待改進的必要。由于不同稅所對融資租賃稅收政策的理解不統一,執行的力度區別很大。稅務部門應統一口徑,統一征收辦法。這需要時間磨合和適應。最好的辦法是針對融資租賃的征收專門出臺具體的管理辦法。據說這項工作正在進行,因為某些原因至今未能出臺。筆者以為對稅收政策的理解出現爭議是問題的癥結。筆者愿意在這方面與業界共同探討理順征、交稅雙方的關系。
相信在企業和稅務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融資租賃的稅改問題最終會得到妥善解決。融資租賃的發展史就是這樣走過來的,還要靠現在的經營者共同努力,配合稅務部門打造健康稅收環境,保持融資租賃行業獨特的競爭地位和可持續發展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