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知名文化藝術創意公司銷項稅發票只有6%一種稅率,所取得進項稅發票的稅率卻多為17%。檢查證實,該公司違規擴大了增值稅抵扣項目。
前不久的一個上午,北京某知名文化藝術創意公司的財務人員,態度極其誠懇地在北京市平谷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辦理了補繳稅款等手續,完全沒了當初面對稅務檢查時的凌人氣勢。
知名文化公司強勢面對稅務稽查
幾個月前,平谷區國稅局稽查局接到北京市國稅局下發的一個案源,要求對某知名文化藝術創意公司實施專項檢查。
由于這家企業在文化創意領域名氣很大,企業法定代表人在文藝圈和社會中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聲譽,考慮到稅務檢查對企業形象的影響,平谷區國稅局稽查局接到檢查任務后沒有倉促行動,而是立即召開前期研究分析會,對本案源的特性做認真梳理,初步確定對這家企業的檢查類別屬于“營改增”之后的“文化傳媒”行業專項檢查項目,要求檢查人員謹慎對待,上門檢查前認真了解該企業的發展歷程和重大事件,做足準備工作,防止第一次與企業見面時出現失誤和差池。
按照計劃充分做了準備工作后,平谷區國稅局稽查局領導馬寧親自帶領稽查人員來到這家知名企業。出乎他們預料的是,初次見面即充滿了火藥味。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總裁都不出面,負責接待他們的是企業的財務總監王某。王某一副高高在上的樣子,一開口就盛氣凌人,說自己是什么高學歷,得過多少獎,有什么輝煌的工作經歷,似乎對面的稅務檢查人員根本不在眼里。當檢查人員詢問企業的情況時,王某則像背課文一樣地講解企業組織的演出是如何震撼人心,經營是如何誠信守法,管理是如何嚴格,還不斷播放企業制作的演出節目和音樂。
馬寧和隊員悄聲溝通后一致認定,王某面對稅務檢查表面上如此大張聲勢,恰恰說明其心里發虛。于是,他們按照準備預案,認真嚴肅地向王某告知了此次檢查的期限和年度,要求其提供企業的各種經營資料和憑證。面對稅務人員堅定的態度,剛剛還咋咋呼呼的王某忽然間就蔫了下來,極不情愿地提供了稅務人員要求檢查年度的記賬憑證、賬簿和合同。
海量篩查發現大量高稅率進項發票
返回局里,馬寧和稽查人員都有個強烈感覺:對這個企業的稽查工作必須萬分仔細,一個財務總監對稅務檢查人員便如此強勢,如果檢查找不到企業違法的確鑿證據,稅務機關會非常被動。
于是,針對企業提供的各種材料,檢查人員認真地梳理和歸集,逐份統計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仔細閱讀并分析企業與上下游合作單位簽訂的合同內容。
通過對企業海量憑證和合同的歸集整理,檢查人員發現一個問題:該企業的增值稅銷項稅發票只有一種稅率——現代服務業稅率6%(文化創意服務對應的稅率),但其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發票卻大多是17%的稅率。統計顯示,此次檢查共檢查該企業全部增值稅發票2566份,其中屬17%稅率的增值稅發票812份,不應抵扣的發票366份,涉及金額合計2031.29萬元,稅款合計345.32萬元。這導致該企業流轉稅稅負從原來的5%下降到“營改增”之后的3%左右。
根據所掌握情況,檢查人員分析,對于文化創意企業來說,“營改增”理論上確實可以降低稅負,但不至于降這么明顯。通過實地核查,檢查人員發現,該企業取得了大量稅率為17%的燈光、音響設備等增值稅進項發票,而對應這些設備,企業與相關開票企業簽訂的都是工程安裝及銷售合同,提供發票的企業負責銷售貨物的同時負責燈光、音響等工程的安裝。按照規定,工程施工業務要開具地稅發票,而該企業相關業務從開票方取得的全部是17%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研討,約談,企業承認曲解政策
根據企業提供的經營業務流程和介紹材料,檢查人員認真研習了關于“營改增”的全部文件資料,特別是關于文化創意服務的規定。平谷區國稅局稽查局多次召開全體干部會議,探討對文化創意服務稅收政策的理解和執行標準。通過一系列學習、討論,結合被查企業的合同交易情況,檢查人員認為該企業曲解了有關文化創意服務的政策,違規擴大了抵扣發票的范圍。
于是,檢查人員再次約談該企業的負責人。
這次出面的依然是企業的財務總監王某。面對檢查人員提出的問題,王某堅稱,相關燈光工程是企業文化創意的一部分,沒有這些工程,企業根本無法進行文化創意和策劃。
檢查人員向其詳細講解了文化創意服務政策的規定,同時以電影和音像制品的創作流程為例,指出在劇本和母帶的錄制過程中,相關燈光工程確屬文化創意和策劃的范疇,但是一旦將劇本和母帶進行拍攝和翻錄,形成的電影產品和音像制品就是文化產品,就應該繳納銷售貨物的增值稅。
對照來看,雖然該企業形成的是實體文化演出節目,不具備可復制性,但也已經是成品,相關燈光及舞美工程就不應屬于文化創意階段涉及的內容,而應是文化創意策劃之后進行的工程施工和安裝,所以有關燈光工程等部分的增值稅進項發票不應抵扣,而應列入成本核算。事實上,該企業確實將燈光設備等貨物在安裝后交給旅游景區演出所用。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據此,檢查人員指出:“你企業將本應取得工程安裝的發票全部要求開具成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涉及金額2031.29萬元,應補繳增值稅稅款345.32萬元,繳滯納金79.43萬元。”
王某當場未明確表態,緊鎖眉頭,稱需要回公司開會討論才能答復。
很快,該企業負責人梅某露面,專程向檢查人員承認了企業的錯誤,稱愿意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并認可稅務機關提出的解決方案和改進措施。前不久,該企業已將應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共計424.75萬元全部繳入國庫。
案例點評:防范稅收政策遭曲解
點評人:北京市平谷區國稅局稽查局副局長馬寧
國家實行“營改增”政策,本就是為了減輕企業負擔,規范稅收管理,更好地促進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升級,然而本案涉及企業對這一政策的理解顯然有誤,其行為也超越了政策的邊界。作為文化傳媒創意企業,該企業在創意策劃戶外景區演出事宜的同時,利用“營改增”政策中的一些不完善之處,隨意擴大進項抵扣范圍,利用進、銷項之間的巨大稅率差降低稅負。
涉案企業利用現代服務業中對文化創意服務界定的模糊性,違規將工程安裝所用音響、燈光設備的進項稅款都進行抵扣處理。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所附文件《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的規定,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其中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網游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顯然,企業將工程安裝所用音響、燈光設備的進項稅款都予以抵扣,不符合有關文化創意服務稅款抵扣政策的規定。經過稅務人員的解釋和說明,該企業最終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補繳稅款345.32萬元、滯納金79.43萬元。
通過本案稅務機關應認識到,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時常會滯后于企業的發展形勢,稅務機關在施行新政策、新規定的過程中,一定要深入了解企業的經營模式,明確企業的業務流程,提前規避稅收風險,讓政策落地不變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