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增值稅稅率再次下調,2019年4月1日后是按照原稅率開票?還是按照新稅率開票?一條最根本的原則,就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根據現行增值稅條例和細則的規定,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下,納稅義務時點的確認也是不同的。那么在貨物和服務交易中,又該怎樣甄別是直接收款、賒銷、預收款還是分期收款方式?下面筆者圍繞收款與貨物發出,以商品買賣合同為例,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判斷:
1、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雙方互負權利義務;
2、賣方有交貨義務收錢的權利,買方有付款的義務收貨的權利;
3、按義務發生時間不同,分為同時付錢發貨,先發貨后付錢,先收錢后發貨;
4、如果沒有約定視為同時付錢發貨;
5、同時付錢發貨為直接收款方式;
6、先發貨后付錢為賒銷跟分期收款方式;
7、先收錢后發貨為預收賬款方式;
8、合同不一定是書面,依照口頭方式交易習慣都可以;
案例
【例】一家商貿企業,2019年3月簽訂貨物銷售合同,合同約定3月20日發貨,3月25日收款。實際上,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3月20日發貨后,3月25日取得了貨款收款憑證,但到4月5日才實際收到貨款。按照規定,該納稅人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3月25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前,應適用原稅率。
再以此例延伸,如納稅人并沒有簽訂合同,實際業務就是3月20日發貨,4月5日收到貨款。政策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則按照規定,該例中,納稅人4月5日收到貨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后,應適用新的稅率。(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是有合同的,要看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什么,默認為同時履行)。
如果合同約定3月25日收款,4月2日發貨,那么就是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4月2日。
再如花店賣花,依據習慣是屬于同時付錢發貨,因此屬于直接收款方式,如果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也可能變成賒銷跟分期收款方式或預收賬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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