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用990000元(含17%增值稅)購回一臺電腦服務器,其中軟件含稅價79000元,計入固定資產原值846153.81元,進項稅額抵扣143846.19元。 購回后立即將設備轉售給融資租賃公司,然后售后租回。設備含稅價為911000元,對方給我公司付款911000元。租期為3年,每季度末付一次款,每期付款金額為84454.49元。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等規定,上述售后回租業務我公司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基于此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按照以下三種情況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第一、由于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確認為銷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也就是折舊處理上同未發生過售后回租行為一樣,仍同自有資產一樣繼續計提折舊。 第三、對于融資租賃利息部分支出,作為財務費用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