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公司在2009年通過了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有效期至2013年年底,因公司人員變動,2013年年底忘了提出復審申請,現在是否還可以享受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政策? 答:不可以?!蛾P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文件第四條規定,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二、我公司向一家關聯企業以無租的方式租用了一棟房子,是否需要納稅調整? 答:視情況而定?!短貏e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同時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因此,如果該交易直接或間接導致了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則應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三、我公司的一輛小汽車已經超過使用年限需要報廢清理,該小汽車的折舊已經提完,請問報廢清理的損失是否需要向主管國稅局申報? 答:需要?!蛾P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文件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我公司以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到2014年12月31日,但是企業現在的經營情況已經不能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了,請問在證書有效期內是否還能享受稅收優惠? 答:不能?!蛾P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件第九條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五、請問我公司以外購的已稅汽油為原料連續生產汽油,外購原料已納的消費稅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抵扣?!蛾P于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汽柴油連續生產汽柴油允許抵扣消費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5號)規定,為支持汽油、柴油質量升級,應對大氣污染問題,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柴油為原料連續生產汽油、柴油,準予從汽、柴油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發前,納稅人符合本通知規定準予抵扣的消費稅,可以從后續月份應納消費稅稅款中抵減。
六、請問我公司通過阿里巴巴從事的電子商務出口業務能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嗎? 答: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退(免)稅。自2014年1月1日起,《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適用本通知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七、我公司為生產型出口企業,尚有幾張2013年的出口報關單信息不齊,出口退稅截止期臨近,請問應如何處理? 答:《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61號)第四條規定,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業出口的貨物勞務及服務申報退(免)稅的憑證仍沒有對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無法完成預申報的,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1.《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見附件2)及其電子數據; 2.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企業報送的退(免)稅憑證資料齊全,且《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及其電子數據與憑證內容一致的,企業退(免)稅正式申報時間不受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規定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退(免)稅憑證資料的,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進行退(免)稅申報,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或納稅申報。
八、我單位2013年度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了一筆資產損失,請問是否需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具體應如何申報? 答:不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應以專項申報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有關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有關情況后,將損失情況通知相關稅務機關。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要求進行專項申報。
《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18號)規定,自國發[2013]44號文件發布之日(2013年11月08日)起,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不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發布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同時廢止。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專項申報扣除的有關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規定執行。本公告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因此,你單位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不再需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以專項申報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即可。
九、我單位為出口企業,有一筆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貨物向海關提出了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申請,但在規定的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能完成修改,導致我單位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單證(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出口退(免)稅,請問是否有什么補救措施? 答:《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20號)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貨物,如有《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口退(免)稅申請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舉證材料。
《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第6點列舉到了“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情形。
因此,單位應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舉證材料。
十、請問目前國稅機關是如何控制納稅人發票領購數量的? 答:針對普通發票:《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對初次申請領購發票或者一年內有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其領購發票的數量應控制在1個月使用量范圍內;使用發票比較規范且無發票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的使用量;企業冠名發票的審批印制數量控制在不超過1年使用量范圍內;對定期定額戶應供應小面額發票,并及時根據使用情況調整供應量和納稅定額。
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19號)第五條規定,對增值稅發票實行分類分級規范化管理,對“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A類的納稅人”和“地市國稅局確定的納稅信用好,稅收風險等級低的其他類型納稅人”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納稅人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手續齊全的,按照納稅人需要即時辦理。但上述納稅人2年內有涉稅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記錄,或者正在接受稅務機關立案稽查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針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八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核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輔導期納稅人領購的專用發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領購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售專用發票的份數不得超過核定的每次領購專用發票份數與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份數的差額。
十一、我公司用不動產投資入股另一家企業,不動產原值一千萬,評估增值為一千五百萬,取得了被投資企業一千五百萬的股份,企業所得稅方面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此業務應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來處理。 1.對改變所有權屬的不動產按視同銷售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第二條第(六)款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2.對取得的股份作長期股權投資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