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問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我們單位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請問今年享受優惠有新政策嗎?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17號公告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擴大到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并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今年小微企業享受優惠幅度提高了20%。
三、我們單位是工業企業,年末從業人數為88人,以前計算口徑是全年按月平均,請問今年是否也按這種計算口徑?
答:原來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確定調整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 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優惠備案手續有變化嗎?是否更加方便?
答:新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手續比原來更為簡便,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五、我們單位2015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請問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答:符合條件的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業均可享受優惠。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率征稅和定額征稅。
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的,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六、季度預繳時怎樣享受優惠?
答:1、對于查賬征收企業而言,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2、對核定征收企業,采用定率征稅的,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采用定額征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3、本年新辦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七、請問電子報盤文件、年度申報表、預繳申報表、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在哪里可以查詢下載?
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納稅義務問題
答:納稅人可登陸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gdltax.gov.cn)、佛山市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網址:http://fs.gdltax.gov.cn/)以及佛山市南海去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gdltax.gov.cn/portal/fzgb/nh/index.htm)查詢下載。具體納稅事宜可致電納稅服務熱線12366或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一、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哪些行為屬于股權轉讓行為?
答:《辦法》第三條規定了七類情形為股權轉讓行為:(1)出售股權;(2)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6)以股權抵償債務;(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股權轉讓的納稅地點和納稅時點如何確認?
答:《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也就是說,股權轉讓所得納稅人需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辦理納稅申報。
股權轉讓的納稅時間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后的次月15日內。《辦法》第二十條對何時作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時點進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種情形:(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享受股東權益的;(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5)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被投資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答:《辦法》第五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認真履行扣繳稅款義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被投資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需要履行以下義務:
1、事先報告義務
《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資企業應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2、納稅申報義務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在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事后報告義務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或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