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上述政策,各地有不同的規定,如《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規定,企業招拍土地后,政府給予的土地返還款不得沖減土地成本,而應當并入當期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甬地稅一函[2010]20號)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受讓、改變用途過程中,如果政府約定了返還金額,返還金額應沖減對應的計稅基礎;如果事后取得了政府的補助或獎勵,應作為補貼收入處理。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政府返還的土地出讓金,在土地受讓、改變用途過程中,如果政府約定了返還金額,返還金額應沖減對應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計稅基礎;如果事后取得了政府的補助或獎勵,不得沖減土地成本,而應當并入當期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土地增值稅方面: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對于上述政策,各地有不同的規定,如《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188號)規定,納稅人應當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下發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讓金繳費證明》以及財政、土地管理等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金繳納收據、土地使用權購置發票、政府或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等合法有效憑據計算“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凡取得票據或者其他資料,但未實際支付土地出讓金或購置土地使用權價款或支付土地出讓金、購置土地使用權價款后又返還的,不允許計入扣除項目。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管理暫行辦法》(青地稅發[2008]100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開發企業因從事拆遷安置、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等原因,從政府部門取得的補償以及財政補貼款項,抵減房地產開發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