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一篇“最高法判例:開具發票=已收款!發票就是收款證明!”的文章幾乎刷爆朋友圈。搞得財稅人士人心惶惶:先給發票=已收款,對方可能不實際付款;不給票,對方堅決不付款。怎么辦?最高院在說:開具發票=已收款,不管是否真的已經付款嗎?
一、最高院的判決辭
1、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對新疆創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訟中說到:創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為其開具的收款發票。發票應為合法的收款收據,是經濟活動中收付款項的憑證。雙方當事人對244萬元發票的真實性沒有提出異議,創天公司持有發票,在訴訟中處于優勢證據地位,南通二建沒有舉出有效證據證明付款事實不存在。一審法院認為發票只是完稅憑證,而不是付款憑證,不能證明付款事實的存在,曲解了發票的證明功能,應予糾正。
2、小結
1)發票是收付款憑證,有證明付款事實的功能。
2)購買方持有發票,所以在訴訟中處于優勢證據地位。所以付款事實存在。
其實,只是法律上推定本案已經付款而已。
二、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八條規定: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spanstyle="color:#0000ff;">
2、小結
1)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證明交付,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事實。
2)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必須有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且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
三、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對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進行的解釋
1、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僅是付款的記賬憑證,是買受人付款的依據,但不是付款的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只表明買賣雙方商品成交,而不能證明買受人已經付清所有貨款。僅憑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證明標的物已經交付,也不能證明貨款已經支付。
2、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
買受人以增值稅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存在一個前提,即“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另外,也從反方面進行了規定,即“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總結
1、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僅是付款的記帳憑證,既不能證明標的物已經交付,也不能證明買受人已經付款。
2、對于增值稅普通發票,在有合同約定或當事人之間交易習慣存在的前提下,可以作為買方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五、思考
1、對司法判決書中的觀點,要冷靜思考,從法律明確規定入手,結合案例認定的具體事實去考慮法官觀點的實際借鑒意義。
2、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法官無造法功能和權力。一切評判均應以法律、行政法規和正式公布的司法解釋為準,肯定沒問題。
3、法官不能拒絕審判!在民事審判中,依據優勢證據規則作出可能與“客觀事實”不一致的“法律判定”是必要的“無奈之舉”。
六、實務指引
如果擔心自己不能取得優勢證據,又遇到一個有“道德風險”傾向的交易對手,可以做到以下兩點,應可以避免可能的相關損失。
1、合同中說明:開具發票不等于已經收款。收款必須經對方正式賬戶轉賬至本方特定賬戶,才算完成付款。
2、交付發票時,補充說明“款項尚未支付”,并讓對方通過各種可能書面方式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