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番禺區國稅局在開展出口企業納稅評估時,發現廣州B塑料電子有限公司錯誤使用出口商品代碼,將原本適用13%退稅率的出口商品按照17%退稅率申報退稅,造成多計應退稅額情況。評估人員依法調減該公司應退稅額,企業最終補繳增值稅160.6萬多元。
新增出口商品現疑點
不久前,番禺區國稅局評估人員應用風險管理軟件對出口企業退稅申報數據進行分析時發現,廣州市B塑料電子公司2013年和2014年新增一項出口商品(適用退稅率17%),并且該商品出口銷售額變動異常。評估人員發現,2013年以前企業并無該商品出口業務,而2013年企業該項商品出口銷售額為1779.4萬多元,在企業當年全部出口銷售額中占比21.94%;2014年該商品出口銷售額為1120.2萬多元,占企業出口銷售額的比例為21.3%。
評估人員認為,從數據來看,該企業可能存在出口非自產產品、出口產品與生產制造能力不符等情況。由于其新增產品出口額度較大,疑點明顯,評估人員遂將該出口企業列為重點納稅評估對象。
隨后,評估人員對該企業賬冊資料和生產經營情況進行了實地檢查,發現該企業2013年新增出口商品為手機塑料保護外殼,主要對手機起保護和裝飾作用。該商品辦理出口業務時使用的商品代碼是85177030,而根據《海關稅則》規定,該代碼應屬于手持式無線電話機用零件類別,具體包括按鍵、主板、觸摸屏等。評估人員認為,手機零件是手機中不可拆分、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而手機保護外殼不符合此定義,因此該企業出口商品不應該適用85177030(手持式無線電話機用零件)這個商品代碼,該企業申報退稅時存在使用商品代碼不當問題。
但企業人員認為,其自身具備生產手持式無線電話機用零件的能力,而且手機保護外殼屬于手機配件范疇,并且商品代碼的使用已經由出口地海關核定,企業不存在誤用商品代碼申報退稅,以及退稅率適用不當的情況。
對同類企業調查有收獲
為此,番禺區國稅局評估人員及時向出口退稅管理部門反映情況。經過研討,評估人員決定采用行業可比企業經營分析的方法,對B企業商品代碼使用的準確性進行核驗。
根據稅源管理分局反饋信息,評估人員和出口退稅管理部門選取了轄區內同樣生產手機保護外殼的A企業進行實地調查。調查發現,A企業生產的手機保護殼與B企業是同類產品,所用原材料基本相同,生產流程也基本一致,兩家企業產品僅設計裝飾圖案略有差異,而A企業并沒有采用B企業使用的商品代碼85177030報關出口,而是使用了商品代碼39269090報關,其對應的退稅率是13%。
調查結果顯示,被評估企業和行業同類企業生產同樣的產品,但卻用不同的商品代碼報關出口,并因此造成了使用不同的出口退稅率申報退稅的結果。
海關協查確認代碼問題
為進一步核實被評估企業報關時所使用的商品代碼是否正確,番禺區國稅局與企業產品出口地海關部門進行了聯系,調查工作得到了海關部門的支持。針對B電子公司報關出口的手機保護外殼,出口地海關出具了《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意見書》,確認該產品性質為塑料制手機保護殼,屬于“其他塑料制品”,建議企業使用商品代碼39269090報關。
據此,評估人員認定該企業報關時所使用的商品代碼有誤,其應使用39269090(其他塑料制品)的商品代碼報關,并按照13%退稅率申報退稅,而不應使用之前報關時的商品代碼按照17%退稅率申報退稅。面對稅務機關提供的翔實證據,企業最終認可了評估人員的意見,同意按39269090的商品代碼調整出口退稅申報業務。番禺區國稅局稅務人員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調減應退稅額、補繳增值稅160.6萬多元的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