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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債務重組中的資產會計稅務有差異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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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并要求從3月1日起實施。與財政部2001年修訂的《企業會計制度——債務重組》準則相比,二者有一定的差異。例1:M公司2002年1月銷售其產品給N公司價值20萬元(含稅)。按合同規定,N公司應于2002年3月支付貨款。至2003年6月,N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仍未支付貨款。經雙方協定于6月1日進行債務重組。N公司以一臺原值24萬元,已提折舊6萬元的設備抵債,該設備經評估凈值為19.5萬元,N公司支付評估費2000元。假定該項設備尚可使用5年。N公司、M公司的賬務處理分別如下:N公司(債務人):借:固定資產清理180000累計折舊60000貸:固定資產240000借:固定資產清理2000貸:銀行存款2000借:應付賬款200000貸:固定資產清理182000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8000M公司(債權人):借:固定資產200000貸:應收賬款200000該設備M公司當年應提折舊為2萬元(20/5/12×6=2)。借:制造費用20000貸:累計折舊20000稅務處理:N公司應于重組日確認資產轉讓收益1.3萬元(19.5-18.2)和債務重組收益0.5萬元(20-19.5)。在申報2003年企業所得稅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M公司應以該項設備的評估價19.5萬元作為計稅成本,并以此成本計提折舊。故該項設備當年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折舊額為1.95萬元(19.5/5/12×6=1.95)。在申報2003年企業所得稅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0.05萬元(2-1.95)。例2:假定該例中N公司用以抵債的設備原值24萬元,已折舊2萬元,評估凈值為25萬元(假定不考慮相關稅費)。N公司、M公司的賬務處理分別如下:N公司(債務人):借:固定資產清理220000累計折舊20000貸:固定資產240000借:應付賬款200000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20000貸:固定資產清理220000M公司(債權人):借:固定資產200000貸:應收賬款200000該設備M公司當年應提折舊為2萬元(20/5/12×6=2)。借:制造費用20000貸:累計折舊20000稅務處理:N公司在債務重組中發生的損失為5萬元,其中資產轉讓損失為3萬元(25-22)。在申報2003年企業所得稅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這筆債務重組業務,顯然有失公允。若N公司與M公司為關聯企業,則這筆重組損失不能確認,該筆損失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若N公司與M公司為非關聯企業,則N公司應向M公司收取補價。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其公允價值與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M公司應以該項設備的評估價25萬元作為計稅成本,并以此成本計提折舊,故該項設備應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折舊額為2.5萬元(25/5/12×6=2.5)。在申報2003年企業所得稅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0.5萬元(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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