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廠開展技術改造,利用余熱發電,是節能增效的一大舉措。通常情況下,余熱發電就地供企業生產使用。比如某省萬年青水泥廠,余熱發電量就能滿足本企業生產用電量的1/3左右,極大地節省了生產成本。那么,余熱發電涉及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操作又需注意哪些問題?
增值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規定,銷售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增值稅即征即退100%。
上文所述,水泥廠余熱發電通常供本企業生產所用,而不是對外銷售,因此不適用這一優惠政策。
如果余熱發電的電量富余,企業對外銷售(假設供應給職工生活區用電),則適用即征即退優惠。一種情況是向職工收取電費,這是最通常意義的銷售;另一種情況是作為職工福利,不收電費,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視同銷售;因此不管收電費與否,都要計繳增值稅,但隨后可100%退還。
企業適用即征即退優惠政策時,應把握兩點: 一是污染排放必須達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23號)有相應規定。企業在辦理退稅事宜時,要同時提交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材料:包括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企業污染物排放符合標準的證明材料。
二是必須分別核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既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9號)規定,水泥廠同時經營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水泥)和即征即退項目(銷售余熱發電的電力),必須分別核算。關鍵在于:余熱發電進行技術改造購進設備的進項稅額抵扣,應該從銷售余熱發電的銷項稅額中抵扣,而不能從銷售水泥的銷項稅額中抵扣,這直接關系到即征即退稅額的多少。進項稅額無法劃分的,按公式計算:無法劃分進項稅額中用于即征即退項目的部分=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另外,與此相對應,相關的成本、費用也要劃分清楚。
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可能首先會想到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減計收入優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所得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7號)中,列入了余熱發電項目。但若余熱發電供企業生產用,則不適用這一優惠。因為余熱發電供企業生產使用,不存在銷售收入,也就不存在減計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67號)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
如果將余熱發電對外銷售(如供應職工生活區),可以減計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規定,企業要先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
鑒于水泥廠余熱發電通常是自發自用,應該重點關注專用設備投資抵免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及以后5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實際上,余熱發電不僅節省了能源,而且減少了廢氣排放,還要確保生產安全,這都需要購進相關設備。企業應仔細查看《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便充分享受優惠。上述三個《目錄》均為2008年版,分別見于財稅[2008]115號文件和財稅[2008]118號文件。
企業還應該認真研讀財稅[2008]48號文件、國稅函[2010]256號文件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這幾個文件就執行上述三個《目錄》相關事項進一步明確了規定。具體有以下幾個要點: 一是企業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或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專用設備可享抵免優惠,而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則不行; 二是要實際投入使用才能享受抵免優惠,僅購置但暫未實際使用則不行; 三是專用設備投資額包括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但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四是如果專用設備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抵免優惠即停止,并要補繳已經抵免的稅款。融資租賃租入專用設備的,如果租賃期屆滿后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企業,承租企業停止享受抵免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