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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號明確:一般納稅人銷售獸用生物制品可按3%繳增值稅 |
發布時間:2016/2/23 來源: 閱讀次數: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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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號),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獸用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 公告發布實施后,與2012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相結合,共明確有兩類企業批發零售生物制品,可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一是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經營企業,二是取得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獸用藥品經營企業。 此外,公告所指獸用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獲準從事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的獸用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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