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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 2010年 第5號
     發布時間:2010/12/27    來源:   閱讀次數:2111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現將《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O年十一月八日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規范我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工作,優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4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是指國稅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普通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運用科學技術或者普通發票防偽措施和真偽識別等專業知識,對單位或個人提交的普通發票的真偽問題進行分析、判斷、識別和鑒定,并提供鑒定結論文書的活動。

        第三條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的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和印有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的真偽鑒定,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是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和印有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的管理機關,負責全省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工作的領導、指導和管理工作。

    普通發票鑒定工作不得委托中介單位或個人辦理。

        國稅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中介單位或個人的聘請進行普通發票鑒定。

        第五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建立健全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工作制度,明確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并指定1名有《稅收執法資格證》、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負責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日常工作。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專職工作人員一經確定,一般不得更換。

        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實行分工負責制,各級國稅機關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領導負責領導和審批工作,征管處(科、股)長負責審核工作,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發票真偽鑒定的受理、調查、鑒定、移送和歸檔等工作。

        各級國稅機關應與指定的專職工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明確普通發票真偽鑒定保密工作職責和工作責任。

        負責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的專職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保守普通發票防偽措施和識別方法機密,不得泄密。對違反保密紀律、泄露機密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專職工作人員應報省級國稅機關審查備案。

        第六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運用普通發票防偽識別知識和方法,通過國稅機關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查詢系統進行普通發票鑒定。

        國稅機關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查詢系統和防偽識別知識、方法由省局負責提供。

        第七條  對查獲的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的假發票,由案發地主管國稅機關負責鑒定和處理。

        第八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為申請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的單位和個人的申請內容保密,不得向申請單位或個人以外的人員透露有關情況,不得擅自對外披露未經公開的普通發票數據庫信息,特別是普通發票存放和納稅人領購、開具的普通發票信息,并妥善保管被鑒定普通發票,對違反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普通發票真偽鑒定一律采取免費方式,各級國稅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十條  申請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的對象為取得普通發票的單位(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第十一條  縣(區)級國稅機關為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的受理鑒定機關(以下簡稱受理鑒定機關),負責受理所在地申請人提請的普通發票鑒定申請,履行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工作職責,出具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結果。

        受理鑒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受理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申請。

    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的受理條件:

       (一)必須是云南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的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和印有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原件。

       (二)普通發票填開時間一般不超過5年。但公安、檢察、法院、紀委、監察、審計、稅務等單位提請的申請除外。

       (三)申請人通過社會公眾普通發票真偽鑒別查詢系統無法鑒定真偽的普通發票。

        第十三條  申請人要求鑒定普通發票的,應向受理鑒定機關鑒定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附件1),并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鑒定的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二)單位申請鑒定普通發票的,申請人應提供單位(含國稅系統內各單位)的介紹信或證明,提交加蓋公章的鑒定申請,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護照或工作證等合法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個人申請鑒定普通發票的,申請人應提供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護照或工作證等合法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填寫的《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普通發票鑒定申請受理資料清單》(以下簡稱《清單》)。《清單》應載明受理資料名稱、數量、單位、頁(號)數。被鑒定普通發票所載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申請人應當在書面申請中做出明確說明。

        第十四條  受理鑒定機關工作人員應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普通發票原件、《申請表》、《清單》以及相關證明、證件等資料。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鑒定機關工作人員應在國稅機關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查詢系統中錄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和《清單》,制作、下達《稅務行政事項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受理申請的時間、受理國稅機關等事項。

        對申請人申請鑒定的普通發票不屬于云南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受理鑒定機關工作人員應向申請人制作、下達《稅務行政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申請人到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申請鑒定。對申請人提交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向申請人制作、下達《補正稅務行政事項資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資料、證明等。

     

    第三章  鑒定程序

     

        第十五條  受理鑒定機關應按照規定時限、程序、方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普通發票進行真偽鑒定。

        對難以鑒定、需要其他部門或普通發票防偽品生產供應方、普通發票承印方鑒定的,統一由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提請其他部門、普通發票防偽品生產供應方和普通發票承印方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六條  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時限。受理鑒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普通發票鑒定工作,告知申請人鑒定結果并制作下達《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情況特殊或受理鑒定機關無法做出準確鑒定,受理鑒定機關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國稅機關提請鑒定。

        州市級國稅機關自收到受理鑒定機關提請的普通發票鑒定申請以及相關資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結果,并于3個工作日內送達提請鑒定申請的受理鑒定機關。受理鑒定機關應在收到州市級國稅機鑒定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送達申請人。州(市)級國稅機關對申請鑒定的普通發票無法做出準確鑒定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云南省國稅局提請普通發票鑒定。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應自收到州(市)級國稅機關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普通發票進行鑒定,出具鑒定結果,并于3個工作日內將鑒定結果送達提請鑒定申請的州(市)級國稅機關。州(市)級國稅機關應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縣(區)級國稅機關。縣(區)級國稅機關應在收到鑒定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并下達《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給申請人。

        情況特殊或受理鑒定機關無法做出準確鑒定、需向上一級國稅機關提請鑒定的,經受理鑒定機關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鑒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并應及時向申請人制作、送達《延長普通發票鑒定期限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原因、延長期限等事項。

        第十七條  對申請鑒定普通發票信息未及時抄報主管國稅機關的, 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管理機關應及時通知相關主管國稅機關督促普通發票開具方限期抄報普通發票使用信息。

        受理鑒定機關因前款原因導致無法鑒定普通發票真偽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鑒定時間。

        第十八條  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內容和程序。受理鑒定機關應嚴格按照以下內容和程序開展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工作:

       (一)普通發票來源鑒定

        受理鑒定機關受理申請人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申請后,應通過相關軟件查詢系統對申請人提供的普通發票來源進行鑒定,查驗被鑒定的普通發票是否屬于云南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對屬于云南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的,可繼續下一環節鑒定工作;對不屬于云南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由鑒定工作人員向申請人制作、送達《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并將被鑒定普通發票退回申請人。

       (二)普通發票開具信息比對鑒定

        對屬于云南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受理鑒定機關工作人員應通過相關軟件查詢系統對被鑒定普通發票開具信息和驗舊信息進行比對鑒定。對比對結果相符的被鑒定普通發票,可繼續下一環節真偽鑒定工作。對比對結果不相符或無法比對的,受理鑒定機關工作人員可通過普通發票流向查詢功能,核查被鑒定普通發票領用存信息和基本狀態,也可到普通發票領購方進行實地查驗,但需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工作人員根據查驗情況,得出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結果。

       (三)普通發票密文明文比對鑒定

        普通發票紙質和電子信息比對結果相符的,受理鑒定機關應將被鑒定普通發票上的密文掃描到相關軟件查詢系統中,查驗發票密文內容與開票方開具的普通發票驗舊電子信息是否相符。對查驗結果相符的,可繼續下一環節真偽鑒定工作;對查驗結果不相符的,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受理鑒定機關工作人員可到普通發票領購方進行實地查驗,并根據查驗情況,得出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結果。

       (四)普通發票紙張印刷防偽措施鑒定

        普通發票密文明文比對結果相符的,受理鑒定機關工作人員應通過相關軟件查詢系統中提供的普通發票紙張印刷防偽措施(圖例),對普通發票逐一進行機外鑒定識別,出具鑒定結果。

       (五)制作、送達《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

        申請鑒定的普通發票經鑒定后,受理鑒定機關工作人員應制作《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和《文書送達回證》,報經受理鑒定機關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將《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和《文書送達回證》通知并送達申請人,并將被鑒定普通發票原件退回申請人。

        對涉嫌違法違章的普通發票,受理鑒定機關應按照規定時間和程序,移交稽查局和稅源管理部門處理,在收到稽查局處理結果后,方能將加蓋印章的被鑒定普通發票原件退回申請人。

    申請人在收到《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后,應在《文書送達回證》上簽字認可,并在《清單》上簽收受理鑒定機關退回的被鑒定普通發票原件。

       《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申請鑒定時間、申請鑒定事項及內容、鑒定結論、鑒定人、鑒定國稅機關等。

        第十九條  鑒定過程中,因普通發票信息異常等情形或鑒定主管部門負責人認為鑒定結果存在異議,不能準確鑒定普通發票真偽的,經分管局領導批準,鑒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可到普通發票領購方進行實地查驗,檢查普通發票的領用存情況。

     

    第四章  鑒定結論處理

     

        第二十條  普通發票鑒定完畢后,受理鑒定機關應對被鑒定普通發票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經鑒定,普通發票屬于真票的,鑒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向申請人出具鑒定結果,將被鑒定普通發票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經鑒定,普通發票屬于假票的,鑒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向申請人出具鑒定結果,在被鑒定普通發票原件上加蓋“經鑒定,此票是假發票,不得作為財務核銷憑證”字樣的印章。鑒定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時間、程序將被鑒定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以及相關附件移交稽查局和稅源管理部門處理,并在收到稽查局處理結果和移交的被鑒定普通發票資料檔案后,將加蓋印章后的被鑒定普通發票原件退回申請人。

        (三)經鑒定,普通發票屬于虛開、單聯填開、大頭小尾、轉借代開等違法違章行為的,鑒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向申請人出具鑒定結果,在被鑒定普通發票原件上加蓋“經鑒定,此票是屬于不符合規定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財務核銷憑證”字樣的印章。鑒定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時間、程序將被鑒定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以及相關附件移交稽查局和稅源管理部門處理,并在收到稽查局處理結果和移交的被鑒定普通發票資料檔案后,將加蓋印章后的被鑒定普通發票原件退回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對普通發票鑒定機關做出的普通發票鑒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國稅機關申請重新鑒定。

     

    第五章  違法違章普通發票移送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鑒定為假票、虛開、單聯填開、大頭小尾、轉借代開等違法違章普通發票的,鑒定主管部門應將違法違章普通發票移交稽查局、稅源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鑒定主管部門應在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查詢系統中制作《普通發票違法違章情況轉辦單》、《涉稅事項內部移送表》,并將普通發票鑒定相關附件,在2個工作日內一并移交稽查局、稅源管理部門。

        附件包括普通發票原件、《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申請表》及《普通發票鑒定申請受理資料清單》等。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涉嫌普通發票違法違章行為的納稅人進行處理,及時向鑒定主管部門書面反饋處理結果。處理結束后,稽查局應將收到的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檔案資料移交鑒定主管部門存檔。

        第二十五條  稅源管理部門在收到鑒定主管部門移交的《普通發票違法違章情況轉辦單》等資料后,應按照規定收繳、封存納稅人已領購的普通發票,暫停供應普通發票,同時加強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和普通發票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管,開展納稅評估,加大檢查力度。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檔案由鑒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十七條  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檔案應及時收集整理、按月歸檔。

        檔案內容和歸檔順序為:申請人書面申請、申請人介紹信或證明、申請人及經辦人證件復印件、申請鑒定的普通發票復印件)、《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申請表》、《普通發票鑒定申請受理資料清單》、《稅務行政事項受理通知書》、《稅務行政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補正稅務行政事項資料通知書》、《延長普通發票鑒定期限通知書》、《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文書送達回證》、《普通發票違法違章情況轉辦單》、《涉稅事項內部移送表》、稽查結論等。

        第二十八條  國稅機關內部以及公安、檢察、法院、紀委、監察、審計等行政機關需要查閱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檔案的,必須持單位介紹信或證明、查閱人(經辦人)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和證件,由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檔案工作人員登記,報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后,方可查閱檔案。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檔案工作人員應對每次查閱情況做好記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2010年12月31日前印制的舊版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按照《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國稅發〔2006〕319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其他發票的真偽鑒定工作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國家稅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國稅機關,是指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及其所屬的各級國家稅務局。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申請表(略)

              2.普通發票鑒定受理資料清單(略)

              3.稅務行政事項受理通知書(略)

              4.稅務行政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略)

              5.補正稅務行政事項資料通知書(略)

              6.延長普通發票鑒定期限通知書(略)

              7.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略)

              8.普通發票違法違章轉辦單(略)

              9.涉稅事項內部移送表(略)

              10.發票鑒定印章式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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