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因此,企業應如實申報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案情簡介: 近日,溧水地稅局對某福利企業進行納稅評估發現,該企業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辦法,2011年度實現入庫增值稅2144485.37元,而該企業沒有如實申報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財務人員誤認為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地方稅也可以退還,便沒有申報繳納相應稅款。稅務部門依法補征該企業城建稅10.7萬元,教育費附加6.4萬元,地方教育費附加4萬元,并加收滯納金。 稅務分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規定,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因此,企業應如實申報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