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正在進行辦理中,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須盡快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辦理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相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企業盈虧均需匯算清繳 廣州地稅指出,在廣州市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凡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并辦理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因此,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省內跨市的總機構在穗分支機構應參加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兩種申報方式。同時,針對不同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所需資料會有所區別,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所需資料可登陸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首頁-稅局公告”查看《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告》(下簡稱“通告”)內容可知。
匯繳申報特殊情況提醒 廣州地稅提醒,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應按《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辦理相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8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或批準手續。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民族自治區域所得稅優惠、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4號公告規定的加速折舊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直接填報減免稅額,不再另行辦理審批或事后備案。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已申報的當年度匯算清繳數據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或抵繳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逾期未申報需受罰 納稅人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稅法規定需報送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廣州地稅特別指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匯繳申報時不需要辦理優惠備案手續。對于查賬征收企業,只需要在A000000《企業基礎信息表》中正確填寫所屬行業明細代碼、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再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額直接填報在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1行即可。對于核定征收企業,只需要在《稅收優惠明細表》中正確填寫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所屬行業,再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額直接填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第12行即可。對預繳未享受優惠的,匯算清繳時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即可在匯繳時享受,匯算清繳計算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小于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或抵繳手續。
同時提醒,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為6月8日,按規定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工作的納稅人須按要求盡快辦理。納稅人需進一步了解或咨詢有關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的,可登陸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首頁-稅局公告”查看通告詳細內容,也可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2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