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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收到租賃款如何確認納稅義務時間?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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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就自有商業物業出租給A公司,根據出租合同約定:2010年3月1日交付A公司,月租金5萬元,2010年3月31日A公司須支付2010年3-12月的租金50萬元(5×10)。2010年3月1日,我公司按合同約定交付A公司租賃商業物業,到2010年3月31日我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收到租賃款50萬元。經催收,2010年6月2日才收到50萬元的租賃款。 請問50萬元租賃款的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是“2010年3月31日”,還是“2010年6月2日”?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及問題所述情況,50萬元租賃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合同約定的2010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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