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年末,很多企業又面臨準備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的任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再次引起關注。本文從反避稅案例切入,以我國反避稅實踐為起點,結合42號公告,審視轉讓定價規則,對相關納稅人如何應對給出了建議。
轉讓定價反避稅案例
位于寧波的A公司是一家主營電子產品生產的中日合資企業。2013年7月,寧波市國稅局稅務人員在A企業同期資料審核中發現,該企業銷售規模逐年擴大,特別是自2009年下半年新項目投產后,年銷售規模從2.7億元躍升至10億元,且呈穩步增長態勢。但是,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企業的獲利能力表現較差:從成立至今,A企業經營業績長期萎靡不振,不符合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此外,從關聯交易比例看,2009年~2013年,該公司的關聯交易占全部銷售收入的比例高達99.72%,存在避稅嫌疑。
寧波市國稅局運用關聯交易同期資料規范化審核分析手冊,從形式和實體兩方面加強了對A公司同期資料的合規性審核。在此基礎上,稅務人員有重點地將其與征管資料、財務數據和第三方信息等進行比對,評估企業是否存在侵蝕稅基、轉移利潤的情況。
經過大量數據信息的比對,稅務人員發現,該企業境外關聯交易的某項利潤率僅為1.76%,明顯低于寧波市電子元器件行業平均5.89%的數值。由此,寧波市國稅局基本確定,該企業整體業績偏低與關聯交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因此建議對A公司進行反避稅立案調查。同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同意對該企業2009年~2013年度關聯交易情況正式實施轉讓定價立案調查。經專案組調查,認定A公司涉及關聯交易金額高達46.4億元。
我國轉讓定價稅制與實踐
A公司的案例,充分體現了我國現行的轉讓定價規定與實務調查方法。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專門規定了針對納稅人實施的避稅行為的反避稅制度,為稅務機關在轉讓定價、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和受控外國公司等領域進行特別納稅調整構建了法規基礎。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對如何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尤其是在轉讓定價調查與調整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分析A企業案例,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上述法規在實務層面的要求。
獨立交易原則。獨立交易原則,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在A企業的案例中,稅務機關認定A企業境外關聯交易的某項利潤率僅為1.76%,明顯低于寧波市電子元器件行業平均5.89%的數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關聯申報與同期資料。為加強對關聯企業之間關聯交易的反避稅管理,企業所得稅法要求,企業在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對《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及同期資料的審核,是稅務機關反避稅管理的核心和起始點。
在該案例中,稅務機關正是在對A企業的同期資料審核中,發現了該企業存在利用關聯交易避稅的線索。
轉讓定價調查的實踐規則。國稅發〔2009〕2號文件要求,稅務機關在選擇轉讓定價調查對象時,應重點選擇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企業:關聯交易數額較大或類型較多的企業;長期虧損、微利或跳躍性盈利的企業;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的企業;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相匹配的企業;與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
結合上述案例,A企業經營業績長期萎靡不振,但經營規模卻不斷擴大的反常事實,使得該企業被選定為反避稅調查對象。
42號公告下跨國企業的應對
在上述轉讓定價實踐規則的基礎上,作為落實BEPS相關行動計劃的重要舉措之一,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6月29日發布了2016年第42號公告,對國稅發〔2009〕2號文件下的關聯申報、同期資料管理和國別報告等相關規則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42號公告對同期資料準備和信息披露要求的新規,使得稅務機關能更全面地了解企業的關聯交易情況,并評估跨國企業集團各成員企業的利潤歸屬地是否和價值創造地一致。跨國公司應積極研究和評估42號公告對自身關聯交易和轉讓定價政策的影響,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避免潛在的轉讓定價調查和調整風險。
業務調整和相關轉讓定價政策的重新審視。重新審視當前的業務及交易架構并進行必要的調整,如考慮通過建立中國業務運營中心將跨境交易集中化,減少企業集團的跨境關聯交易以降低合規成本。同時,企業應復核現行的轉讓定價政策,對關聯交易相關的合同條件、交易結構和實施情況進行重新審視,并在必要時進行修改,特別需要考慮地域性特殊因素等影響。
功能風險分析和價值鏈中的角色定位。通過功能風險資產分析明確中國企業在價值鏈中的角色和地位,是否仍然為簡單功能風險的生產商、貿易商、服務提供方,是否應參與剩余價值的分配,虧損是否合理或保底利潤是否還安全。
應積極、審慎準備和提交關聯交易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在選取轉讓定價案件時,往往會使用各種數據資源,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評估、同期資料管理等。因此,對于此類信息,企業應當充分予以重視。特別是涉及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對外大額支付以及股權轉讓等信息,企業應當謹慎而真實地進行披露。符合同期資料提交標準的企業,應及時準備和提交同期資料,避免被稅務機關在進行轉讓定價調整時加收5%的罰息。
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合理途徑尋求救濟。轉讓定價反避稅工作程序中,被調查企業也被授予了舉證、提出異議、申請各種救濟、協調解決爭議等權利。一旦企業被稅務機關實施轉讓定價調整,企業一方面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調查,另一方面也應及時尋找外部中介機構(如稅務律師、會計師等)的協助來獲得救濟。如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調查調整結果有異議,必要時可通過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