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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貨運掛靠行業相關涉稅風險 |
發布時間:2013/8/30 來源: 閱讀次數: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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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業包括公路、內河貨物運輸,該行業掛靠登記經營較為普遍。常見模式為掛靠方(車主、船主通常為自然人)利用所掛靠的企業、組織等經濟主體身份,獲得自身難以取得的交易信用與經濟利益,被掛靠方則收取“管理費”、“服務費”等名義獲取利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明確,自今年8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將全國推廣。貨物運輸業在“營改增”試點范圍內,貨運掛靠經營將有何涉稅風險呢? 一般納稅人認定 “營改增”后,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符合條件的貨運企業必須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按照財稅〔2013〕37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當貨運企業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下同)時,應當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的處理。主管稅務機關會在期滿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最大的涉稅風險在于,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次月起,按照銷售額依照交通運輸業增值稅稅率11%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營改增”后增值稅進項稅額準予扣除 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四)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照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掛靠經營涉稅風險在于能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得進項稅額抵扣。 掛靠經營進項稅額難以扣除 掛靠經營雙方雖然貌似利益共同體,但在實踐中,被掛靠方對掛靠方的管理通常是松散的,掛靠方實際上處于個體經營狀況。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如果被掛靠人為納稅人,由被掛靠人對外開出發票,但收入和成本并非被掛靠人所有。被掛靠人實質上是收取掛靠管理費。貨運服務收入與成本無法配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掛靠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為500萬元以上,則為一般納稅人時,由于成本并非被掛靠人,成本無法入賬,相應的進項稅額無法得到抵扣,并且一般納稅人不能代開專用發票,因此,如果貨物運輸掛靠一般納稅人經營時,必須將掛靠人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財務會計核算,并且利益分配以被掛靠方的利潤為基礎。只有這樣被掛靠人相應進項稅才能得到抵扣。而這實質上已經是自營行為,改變了掛靠經營個體經營的狀況。 “營改增”后貨物運輸企業稅負差別分析 (一)營業稅納稅人和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差別很小 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營改增”前營業稅稅率3%,看起來“營改增”前后的規定是一樣的,但由于計稅方法不同,稅負還是有所差別。比如,某交通貨運企業A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收入100萬元(含稅)。“營改增”前A公司應納營業稅額為100×3%=3(萬元),“營改增”后A公司應納增值稅額為100÷(1+3%)×3%=2.91(萬元)。試點交通貨運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稅負略低于營業稅納稅人。 (二)試點一般納稅人掛靠經營與自營稅負差別很大 由于貨運企業耗用油品、貨運客運場站服務和運輸工具修理費是貨運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按前述分析,掛靠經營的相關成本并非被掛靠人,成本無法入賬,相應的進項稅額無法得到抵扣,因此掛靠經營與自營增值稅稅負差別很大。 假設交通貨運企業A公司為生產企業B公司提供運輸勞務,取得收入1000萬元(不含稅),其中耗用油品等花費400萬元(不含稅),耗用貨運客運場站服務和運輸工具修理費100萬元(不含稅),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假設其他可抵扣進項稅額為5萬元。 A公司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1000×11%-500×17%-5=20(萬元),生產企業B公司可扣進項稅額110萬元。 如果A公司為收取“管理費”掛靠登記經營模式,則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00×17%=85(萬元),A公司應納稅額=1000×11%-5=105(萬元),生產企業B公司可扣進項稅額110萬元。 掛靠經營與自營稅負差別為105-20=85(萬元)。 如果A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則依照11%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生產企業B公司也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營改增”后,貨運行業掛靠登記經營模式涉稅風險大,相關納稅人應當高度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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