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地稅發[2009]100號 2009-8-21稅屋提示——依據寧地稅規字[2011]3號南京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本法規第(三)條、第(十二)條自2011-12-29起廢止。
各分局(局)、縣局、納稅服務中心,市局機關各處室及所屬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推動服務業從工業企業中分離發展的工作意見》(寧政發[2009]194號),進一步推動我市服務業從工業企業中分離發展,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增加地方稅源,現將有關鼓勵服務業從工業企業中分離(以下統稱“二三產剝離”)發展的17條稅收優惠政策及3條服務措施下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鼓勵工業企業自主剝離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工業企業對通過“二三產剝離”方式的新設企業采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并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工業企業對通過“二三產剝離”剝離方式的新設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原企業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剝離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除外)。對剝離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對工業企業在剝離過程中因分立而發生的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四)企業在“二三產剝離”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二、關于扶持剝離出的企業快速發展的稅費減免政策
(五)對剝離出的企業,同等條件下會同有關部門優先向省以上管理部門推薦為高新技術企業、試點物流企業、省重點物流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軟件生產企業;經上級部門認定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六)對剝離出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對剝離出的企業經認定為試點物流企業的,其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試點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八)對剝離出的企業經認定為省重點物流企業的,可參照享受國家試點物流企業的營業稅差額納稅政策。
(九)對剝離出的企業經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離岸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
(十)對剝離出的企業經認定為軟件生產企業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一)對剝離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二)鼓勵剝離企業安置下崗人員。2009年12月31日前,對通過剝離成立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十三)鼓勵剝離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剝離企業安置殘疾人的,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其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再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十四)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凡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并符合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十五)工業企業剝離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剝離后需要變更剝離企業為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剝離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十六)對通過“二三產剝離”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十七)企業“二三產剝離”過程中,涉及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或變更稅務登記的,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
三、關于鼓勵企業剝離的服務措施
(十八)強化對“二三產剝離”工作的貼近式服務。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針對每一戶剝離企業成立工作小組,一對一做好服務工作。對“二三產剝離”的單位實行個性化稅收政策指引與輔導,提供電話咨詢、上門協調、現場辦公等可選擇的菜單式服務。
(十九)對“二三產剝離”的企業實行辦稅“免填單”,簡化審批權限和審批流程,進一步提高辦稅效率。通過推行“免填單、涉稅審批改革、同城通辦”為主要內容的辦稅服務優化工作,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最大限度地滿足納稅人的辦稅需求,提升辦稅服務廳服務效率。
(二十)進一步強化“二三產剝離”的服務舉措。“12366”稅收服務熱線,為納稅人提供“二三產剝離”的專題咨詢服務。廣泛利用媒體宣傳解讀“二三產剝離”的相關稅收政策。通過“納稅人之家”,為“二三產剝離”企業提供全方位的維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