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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獎金9月1日后發放可適用新稅率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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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基于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對雇員全年業績的考核而發放,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對全年一次性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可采用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優惠辦法,同時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具體為: 第一步,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從而降低應用稅率享受優惠計算方法。 第二步,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步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納稅。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在計稅納稅時也要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依第一步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稅納稅。 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工資、薪金所得的扣除標準調整為3500元,稅率也由9級調整為7級。那么,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辦法要求除以12個月來確定稅率及扣除標準,是否意味著因稅法的修改而要采用過渡辦法呢?具體如何操作? 對于這個問題,應按實際取得的時間來確定,而無需采用過渡辦法,分別計算前8個月和后4個月的獎金應納稅額,同時有利于簡化征管。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于個人取得所得時代扣代繳稅款,參考2008年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20號)的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現就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從2008年3月1日(含)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08年3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每月16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文件強調的也是實際取得,從而更加說明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確定時間不是按權責發生制,而是按收付實現制。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7月29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也明確了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明確, (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而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屬于獎金,也屬于工資、薪金,同樣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的規定,無論屬于哪一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只要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發放,均可適用新的扣除標準及稅率。 例如,某公司于2011年8月發放給其高管2010年的績效獎50000元,其月工資10000元。發放給某職員2010年的績效獎20000元,該職員月工資為3400元。計算績效獎個人所得稅如下: 1.確定稅率及扣除數 高管:50000÷12=4166.67(元),按原法下的稅率表確定稅率為15%,扣除數為125。 職員:20000÷12=1666.67(元),按原法下的稅率表確定稅率為10%,扣除數為25。 2.計稅績效獎個人所得稅 高管:50000×15%-125=7375(元)。 職員:20000×10%-25=1975(元)。 2011年8月發放的績效獎應于2011年9月15日前辦理納稅申報繳納入庫,但因其發生于2011年9月1日之前,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該公司選擇于9月發放績效獎,計算如下: 1.確定稅率及扣除數高管:50000÷12=4166.67(元),按新法下的稅率表確定稅率為10%,扣除數為105。 職員:[20000-(3500-3400)]÷12=1658.33(元),按新法下的稅率表確定稅率為10%,扣除數為105。 2.計稅績效獎個人所得稅 高管:50000×10%-105=4895(元)。 職員:[20000-(3500-3400)]×10%-105=1885(元)。 可見,僅1月之差,績效獎個人所得稅款可少繳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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