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發出了《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相對于之前出臺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法規,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其加計扣除范圍擴大了,解決了實際工作中征納雙方爭議的矛盾問題,操作起來更為便捷。
研究開發項目鑒定的申請人為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的申請人,由要求企業提供地市級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變為稅務機關轉請地市級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避免了納稅人在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上弄虛作假的可能。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不限于專門用于研發活動
用于研發活動的費用有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等的攤銷費用。稅務機關在調查核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過程中,很難區分其中的直接投入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哪些是用于研發活動,哪些是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往往會因納稅人無法區分這些費用化支出,而要求上述費用全額不能加計扣除。而財稅〔2015〕119號文件取消了費用化支出“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規定,則解決了這一問題。
外聘人員勞務費用也可加計扣除了
稅務機關每年為了調查核實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是否屬于本企業在職員工,往往要從納稅人不同部門調取相關人員信息,浪費大量精力。人工費用加計扣除范圍不再有“在職”的限定,有利于稅務機關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納稅人留住高科技人才。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允許加計扣除。
研發領域的范圍不受兩個領域的限制
財稅〔2015〕119號文件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即: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研發活動的領域擴大,使其適用性更廣,避免了稅務機關在調查核實中,因研究開發活動是否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而與納稅人因研發“領域”的問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