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價行函[2014]110號 2014-6-23各設區市物價局、國稅局、地稅局,楊凌示范區發展改革局、國稅局、地稅局,韓城市物價局、國稅局、地稅局,各稅務師事務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家和我省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有關要求,經研究,稅務師事務所提供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涉稅服務業務收費不再實行備案管理。
稅務師事務所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涉稅服務業務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