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明確自2016年5月1日起,包括房地產業、建筑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行業全部改征增值稅。目前,距離“營改增”正式實施已不足20日,時間異常緊迫。如何實現順利過渡,面對這一稅制變革應采取哪些應對措施,以實現最大程度降低稅負的目的,并控制潛在的法律風險,是試點行業十分關心并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華稅結合多年實操經驗及對政策的深度解讀,為建筑企業總結7大節稅方法。 -------------------------------------------------------------------------------- 36號文共包括四個附件,分別是: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36號文及附件,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營改增相關的規定,除另有規定的條款外,相應廢止。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又對如何落實執行36號文及附件出臺了7個公告,這些文件依次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9號,以下簡稱“19號公告”)。上述文件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這些文件對36號文中有關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政策進行了歸納總結,并在此基礎上對相關的征收管理事宜作出了進一步明確。本文結合營改增文件中的要點及變化,就建筑業企業如何應對營改增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 “營改增”以后,建筑業企業的名義稅率從營業稅的3%上升至增值稅的11%,名義稅負明顯加重。而建筑企業是否能否取得足夠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些無疑會給建筑業企業帶來很大的稅務風險。 以下將從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備案規劃、工程與勞務分包的籌劃、合同擬定與籌劃、掛靠行為的籌劃、甲供材料的籌劃、組織架構籌劃、業務經營籌劃等七個方面展開討論。 籌劃一: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備案規劃 ? 作為“營改增”的過渡性安排,36號文附件二中第一條第七款規定: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建筑企業采取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時,其基本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提供的是單純的人工勞務,向建設方收取人工費、管理費以及其他非材料類費用。在此類情形下,如果要求建筑業一般納稅人企業依據11%的增值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而其又無相應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勢必造成清包工一般納稅人的稅負畸高,不符合建筑企業自身實際盈利狀況,也不利于鼓勵分工、促進行業發展。因此,36號文賦予此類情形下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在建筑業、房地產業“營改增”試點之前,房地產開發中就已經廣泛存在甲供材料、設備及動力等行為。“營改增”以后,房地產行業的銷項稅率為11%,因此許多房地產企業籌劃利用甲供材料、設備及動力,取得17%稅率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發票。如此,房地產企業的稅負將處于較低的水平,有利于房地產企業自身的發展。但是,甲供行為的泛濫會導致建筑企業無法取得足夠的材料、設備及動力方面的可抵扣進項稅發票,如果繼續以11%的銷項稅率計稅,則會造成建筑企業的實際稅負遠高于其自身的盈利能力,危及整個建筑業的發展。因此,36號文賦予,在甲供工程情形下,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對于2016年4月30日前已經開工的建筑業項目,36號文將其稱為老項目。對于這些建筑業的老項目,因其開工行為發生在“營改增”之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無法取得相應的進項稅發票,或者取得的發票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此時,如果繼續適用11%的建筑業銷項稅率,則同樣造成建筑業的稅負遠高于其自身的盈利能力,危及建筑業的發展,甚至會造成嚴重的社會穩定問題。因此,36號文規定,對于建筑業老項目,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上是36號文及其附件、公告所列舉的建筑業企業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情形,在上述情形下,簡易計稅稅率為3%,考慮到建筑業營業額需要剔除包含的增值稅后,實際上上述情形下,建筑業企業的實際稅負要低于之前的營業稅稅負。 符合條件的建筑業企業一定要積極爭取、充分利用政策精神,及時申請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備案,降低稅負,促進自身良性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