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 2015-8-6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新型墻體材料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應單獨設置銷售收入和增值稅應交稅金明細賬(或明細科目),準確歸集核算相關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
納稅人還應單獨設置原材料和產成品明細賬(或明細科目),準確歸集核算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所利用資源的成本、費用。
二、納稅人在首次辦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優惠,或相關條件、備案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備案資料:
(一)《稅務資格備案表》2份。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備案需列明:政策依據、期限、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類別、序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優惠備案需列明:政策依據、期限、符合《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類別、產品及原料名稱、技術要求。
(二)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納稅人公章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時可不再提供以上備案材料。
三、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相關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
四、納稅人應當建立符合新型墻體材料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相關條件的資料檔案,留存備查。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隨機核實納稅人對享受增值稅優惠的相關產品是否單獨核算,是否建立留存備查的資料檔案。稅務機關的核實,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六、山西省國家稅務局每年2月底前在省局門戶網站公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納稅人的部分項目,如納稅人實際情況與公示內容不符,可在公示后的一個月內向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反映。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適用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8月6日
關于《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現將《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近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繼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為規范稅收執法、加強后續管理、優化納稅服務,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新型墻體材料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需報送的資料進行了明確,并對單獨核算明確納稅人應單獨設置銷售收入和增值稅應交稅金明細賬(或明細科目),準確歸集核算相關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設置原材料和產成品明細賬(或明細科目),準確歸集核算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所利用資源的成本、費用。為加強后續管理,《公告》要求主管稅務機關要隨機核實納稅人對享受增值稅優惠的相關產品是否單獨核算,是否建立留存備查的資料檔案。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公告》規定納稅人備案后在辦理退稅時可不再提供備案材料。
三、其他重要規定
《公告》明確稅務機關的核實,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山西省國家稅務局每年2月底前在納稅服務網公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納稅人的部分項目,如納稅人實際情況與公示內容不符,可在公示后的一個月內向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反映。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