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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虧”與“盤盈”不能沖減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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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縣煙草公司2006年曾對下屬各倉庫庫存的商品,進行了盤點清查,對盤盈和盤虧的包裝物和煙葉,由于財務人員在涉稅問題上處理不當,留下了隱患。今年,被稅務機關檢查發現,該公司盤虧包裝物和煙葉,少轉出增值稅進項稅88510.80元,要求該單位補繳稅款88510.80元,并給予1倍的罰款。 2007年9月,稅務機關在對該煙草公司的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存在兩筆異常的會計憑證: 第一筆會計分錄,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10450.64元,貸:包裝物———公司(各站)210450.64元,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5776.61元。經進一步核對有關資料,真實情況是:實際盤虧“新袋片”544837.39元,實際盤盈鐵絲、鋼帶、雨布和繩索是334386.75元。至于賬面上記載的包裝物盤虧金額210450.64元,是以實際盤虧的金額減去實際盤盈的金額后的余額。 第二筆會計分錄,借:庫存商品———煙葉36959.11元,貸:待處理財產損溢36959.11元。稅務人員對記賬憑證后所附報表上的14筆業務,逐一進行認真的核查,結果發現:該公司下屬的9個卷煙站,實際盤盈“外貿煙”和“原煙”共計248871.40元;另外,該公司下屬的5個卷煙站,實際盤虧“機烤煙”是211912.29元。至于賬面上記載的煙葉盤盈金額36959.11元,是以實際盤盈的金額減去實際盤虧的金額后的余額。 原來該公司下屬有14個倉庫,所有倉庫都是租賃鄉鎮街道的民用一般建筑,因此容易引起貨物的非正常損失。這次公司對倉庫庫存貨物的盤點清查,有的貨物盤盈了,而有的貨物卻盤虧了。對此財務人員認為,各倉庫都是公司的下屬部門,應該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對盤盈和盤虧的結果,應該相互沖減后,其余額才是這次盤存的最終結果。 實際,該公司盤盈的貨物與盤虧的貨物,不是同一種類的貨物。因此,不應該依據相互沖減后的余額,計算應該轉出的進項稅。而應該對盤盈的貨物與盤虧的貨物,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并對實際盤虧的貨物,全額計算應該轉出的進項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該公司由于對貨物管理不善,造成貨物發生損失,應該屬于非正常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如果是同一種貨物,僅僅是由于企業管理不到位,造成一個倉庫的某種貨物增多,而另一個倉庫的同一品種貨物減少,這種貨物的減少,就不是真正的損失,對這種貨物的盤存金額,可以在兩個倉庫之間相互沖減,以其盤虧余額計算應該轉出的進項稅。如果公司盤盈的貨物和盤虧的貨物不是同一種貨物,那么盤虧的貨物就是實際損失,應該以盤虧的全額計算轉出的進項稅。如果以盤盈和盤虧相抵后的凈盤虧數作為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的基數,就會造成少轉出進項稅、進而少繳納增值稅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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