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5號 2014-10-2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和《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8號)的規定,現將我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免稅銷售額
我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及臨時稅務登記中的個人,下同),季度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含本數,下同)的暫免征收增值稅。季度銷售額6萬元至9萬元的,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暫免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中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在季度內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前月份仍為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
二、發票開具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的,應同時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稅款。
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按規定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在一個季度內累計開票金額(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超過9萬元的,應在超過9萬元的當次,一并就累計代開普通發票的銷售額計算預繳稅款(季度銷售額低于起征點的免稅代開)。
三、納稅申報
(一)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稅免稅政策)
1.查賬征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1)查賬征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不含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以下簡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下同)第7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填報;免稅額根據第7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15欄“小微企業免稅額”填報。
(2)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8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填報;免稅額根據第8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16欄“未達起征點免稅額”填報。
2.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及核定銷售額均不超過9萬元的,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雙定戶納稅人)》第4欄“本期應納稅額”扣減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預繳稅額后的值,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雙定戶納稅人)》第6欄“減免稅額”。
(二)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應稅貨物及勞務、應稅服務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應稅貨物及勞務、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9欄“其他免稅銷售額”填報;免稅額根據第9欄“其他免稅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14欄“本期免稅額”填報。
(三)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查賬征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一)項“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第2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稅款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18欄“預繳稅額”填報。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及核定銷售額均不超過9萬元的,代開發票預繳稅款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雙定戶納稅人)》第7欄“預繳稅額”填報。
(四)應納稅額減征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包含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購置稅控收款機的增值稅稅額。其抵減、抵免增值稅應納稅額情況,查賬征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表式見附件)予以反映。無抵減、抵免情況的納稅人,不填報此表。
四、免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有關規定,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和提供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無論是否超過9萬元,其銷售的按項目免征增值稅的應稅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均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免稅普通發票,不需預繳稅款。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的按項目免征增值稅的應稅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按規定申請放棄免稅。放棄免稅后,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五、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9號)第三條第三款、《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及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3號)第一條、第三條中“關于個體工商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及附件《增值稅季度納稅申報明細表(適用于查賬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7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及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8號)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電信業“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doc文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