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銷售額未超十萬。是否在通用申報表中直接把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的收入總額(計稅依據)填寫為0即可?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點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如符合上述要求,在電子辦稅服務廳申報時,納稅人在“通用申報”或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中,在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對應的“收入總額或總數量”(通用申報表)或“增值稅-一般增值稅”(專項申報表)欄目中填寫稅款所屬期內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在“減免額”欄目中輸入要減免的費金金額,在相應的“減免性質代碼”欄目中選擇“上述文件號”或者“其他”項目,確認金額無誤后提交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