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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國稅熱點財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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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稅 1. 請問在高新園區內新成立的軟件企業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流轉稅方面: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按17%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所得稅方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2. 聽說大部分飼料都是免稅的,那么豆粕屬于征稅飼料,還是免稅飼料? 答:根據《關于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5號)文件規定: 豆粕屬于征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均免征增值稅。 3. 公司在產品保修期內免費為客戶提供維修服務,免費維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換的配件是否需要作進項稅轉出或視同銷售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另外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的產品在保修期內出現問題,進行免費維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費更換的配件,屬于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須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另外,由于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業務是作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實際已經在銷售時獲得,該公司已就銷售額繳納了稅款,免費保修時無須再繳納增值稅,維修領用零件也不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4.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丟失怎么辦?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5. 新文件國稅發[2010]40號下發后輔導期的期限有變化嗎? 答:根據<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文件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6. 我是輔導期納稅人,我有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3月份認證了,但當月忘記申報。請問我下個月再報行嗎? 答:根據《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當月認證的專用發票當月必須申報。 7. 聽說現在有實行3個月的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請問具體針對哪些企業? 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文件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8.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購買辦公耗材、食堂用食品、辦公用車加油費,可以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購買食堂用食品屬于集體福利支出,這部分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因此這部分支出只需要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可。 辦公耗材和辦公用車加油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屬于生產管理的應稅項目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所得稅 1. 房地產企業06、07年的廣告費是否可以跨年結轉扣除嗎 ?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攤銷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企業,其尚未攤銷的業務招待費部分可繼續向后結轉,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文件規定的3個納稅年度。其尚未攤銷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 稅法對于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企業所得稅減免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國家禁止和限制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稅收優惠。農產品初加工應符合《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文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2008年版)列明的條款。 3. 企業所得稅的法律、法規對企業股權轉讓有何新的規定? 答: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4. 企業從事海水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免稅所得對應的費用扣除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5. 企業的“工資薪金總額”是否包含為員工繳納的五險一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6. 我企業之前一直有營業,近期由于沒有業務,沒有取得收入,所以暫時停產,但企業仍然存在。請問停產后,企業的固定資產仍需要折舊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7. 企業完成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后,需要報送哪些紙質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 答:根據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二)財務報表;(三)備案事項相關資料;(四)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五)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六)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資料或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8. 我們公司將自己的廠房對外出租,合同約定租期從2010年4月份到2011年的4月份,租金一次性收取,請問我企業的收入應該如何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一條、《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9. 企業為員工個人報銷的通信費未列入職工福利費,這部分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由于個人報銷的通信費未列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的職工福利費的范圍之內,因此,不能計入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個人報銷的通信費,因其通信工具的所有者為個人,發生的通信費無法分清是用于個人使用還是用于企業經營,不能判斷其支出是否與企業的收入有關,因此,應作為與企業收入無關的支出,不予從稅前扣除。 出口退稅 1. 生產型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什么情況下這種外購的產品出口,可以視同自產產品享受退稅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文件第一條規定: 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一)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三)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2. 外貿企業今年1月份出口一批商品,由于單證不齊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退稅申報,請問是否還可以享受退稅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一)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根據上述規定,您企業出口的商品不可以享受退稅,應視同內銷征稅。 征管 1. 我企業最近查出漏報了2009年11月一筆增值稅,發票合計3600元(收入3077元,增值稅523元)現在該如何補報這筆增值稅? 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需要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請填報對應屬期的納稅申報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窗口進行補充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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